主題:公文-簽的分辨
(A) 題三、何謂「簽」、「先簽後稿」、「簽稿併陳」及「以稿代簽」? 說明: (一)、「簽」係指依案情需要提出具體處理意見或解決問題之方案簽請核示。簽應依「主旨」、 「說明」、「擬辦」3段式辦理。案情簡單之「簽」,可使用便箋,不分段,以條列式簽擬。 (二)、「先簽後稿」指案情內容複雜,必須先行簽准後再辦稿之案件。例如: 1、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案件。 2、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3、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4、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5、重要人事案件。 6、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三)、「簽稿併陳」指簽及稿二者均需經由首長核准始得發文,可將簽與稿一併陳核。例如: 1、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 2、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3、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四)、「以稿代簽」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可「以稿代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