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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事實行為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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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事實行為? (一)法律行為:係指表意人將其內心期望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於外部之行為。基於表意人之此項效果意思,法律賦予所期望之法律效果,視為法律行為之特徵。法律行為又稱為狹義之法律上行為,是最常見且最重要之法律上行為。如:契約、移轉所有權、設定抵押、抛棄。 (二)準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之特徵在於不論表示人內心是否意欲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法律上均使其直接發生某種效果。此項法律效果係由於法律規定,而非基於表意人的表示行為而來,與法律行為必須基於表意人的意思表示而發生者不同。準法律行為依其表示行為之內容,在學理上可分為意思通知、觀念通知及感情表示三種。 1、意思通知:乃表示人表示一定期望的行為。例如:對於法定代理人的催告(民法第80條)、對要約的拒絕(民法第155條)、或請求等均屬之。 2、觀念通知:乃表示人表示對一定事實的觀念或認識。召集社員總會的通知(民法第51條)、債權讓與的通知(民法第297條)等均屬之。 3、感情表示:乃表示人表示一定感情的行為。夫妻一方的宥恕(民法第1053條)、對被繼承人的宥恕(民法第1145條)、或原諒等均屬之。 ◎準法律行為之效果 1、不問表示人內心是否想要發生法律效果,法律均使其直接發生某一法律效果。 2、其效果「類推適用」法律行為之規定。 (三)事實行為:指不以表現內心意思為必要,而是因事實上的動作而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如無主物之「先占」(民法第802條)、遺失物拾得(民法第803、804條)、埋藏物發現(民法第808條)、加工(民法第814條)、無因管理(民法第172條)、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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