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違背職務與未違背職務的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 正利益
刑法 (刑法上 對於受賄人之 未違背職務的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 正利益者 沒有規範 僅只規範在貪汙治罪條例 第 121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第 122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 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 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關鍵字:
不正利益、
交付賄賂、
公務員或仲裁人、
行求期約、
貪汙治罪條例、
賄賂、
違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