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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地方自治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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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自治的意義: 文義上:「一定的地域為基礎之自治團體,住民依照自己的意思組成機關,處理區域內的公共事務」。 內涵:地方自治是「國家特定區域內的人民,基於國家授權或依國家法令在國家的監督之下,自組法人團體,以地方的財,地方的人,自行處理各該區域內公共事務的一種政治制度」。 地方自治的構成要素: 團體自治:(法律意義的自治) 地方自治就是團體自治,根據國家的授權,在一定的區域內組成公法人團體(即地方自治團體),按照自己的意思,由本身機關,自己處理地方公共事務。 地方自治團體享有「自治組織權」、「自治行政權」、「自治立法權」、「自治財政權」。 住民自治:(政治意義的自治) 地方上的住民、依照自己的意思處理地方上的行政事務。 住民享有的權利為:「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團體自治與住民自治的關係: 二者之間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才能使地方自治正常的運作,如只有團體自治,無住民自治,則容易形成軍閥割據局面;反正,有住民自治無團體自治,將類似非洲部落統治形式。 故當代立憲主義國家,不論是英美法系或大陸法系,皆一致認為地方自治包含團體自治和住民自治。 地方自治本質理論: 學說:「固有權說、承認說、制度保障說、人民主權說」,其中我國採取制度保障說,此學派創始於德國威瑪憲法時代,認為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的制度,任何法律或命令無法破壞地方自治的制度。 實務見解: 釋字第498號解釋: 地方自治為憲法保障之制度,基於住民自治理念或垂直分權的功能,地方自治團體設有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內的人民依法選舉產生,分別綜理地方自治團體的地方事務或行使地方立法機關的職權,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依法並有權責制權之關係。 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委辦事項,依法按事項之性質,為適法或適當與否之監督。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之範圍內,享有自主或獨立之地位,國家機關應給予尊重。 釋字第550號解釋: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其施政所需之經費負擔乃涉及財政自主權事項,固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釋字第553號解釋:台北市為憲法第118條所保障實施地方自治之團體。 綜合以上所述,我國的地方自治由團體自治和住民自治所構成,根據制度保障說理論,釋字第498、550、553皆對地方自治有相關的規定,確定了地方自治制度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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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住民享有的權利為:「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地域為基礎地方自治團體享有「自治組織權」、「自治行政權」、「自治立法權」、「自治財政權」地方自治為憲法保障之制度,基於住民自治理念或垂直分權的功能我國的地方自治由團體自治和住民自治所構成,根據制度保障說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