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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詐欺、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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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題:表意人因被脅迫而所為之意思表示,其效力為何? (A)效力未定 (B)表意人不得撤銷 (C)表意人得撤銷,且其撤銷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D)表意人得撤銷,但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1. §92 第 92 條 Ⅰ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 限,始得撤銷之。 Ⅱ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2. §997 第 997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 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3. §1145 第 1145 條 Ⅰ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 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 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 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 得繼承者。 Ⅱ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 喪失。 4. §1188 第 1188 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喪失繼承權之規定,於受遺贈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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