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法學-民法:債
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期限利益行為之債,又稱為定期行為,係指契約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到其契約目的之債。民法第255條規定,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民法§814(加工)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民法§816(添附之效果~補償請求)因前五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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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某飯店業者訂購年菜,供除夕夜全家團圓飯之用,但飯店業者因為疏失,以致須於大年初三始可送達,甲應如何行使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