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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八大基本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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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航權  航權協定,依據1994年所訂立之「國際民用航空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通稱「芝加哥公約(The Chicago Conference)」),分為定期及非定期飛航之權利,其中該公約第六條為定期飛航權,規定為「除經締約國之特准或其他許可,並依照其規定,不得在該國領域上空或領域內經營定期國際航空業務。」,因此,凡在他國領域內或其上空從事定期國際航空業務者需事先取得領域國許可或特准,目前國際間定期航空業務之運作均以雙邊空運協定為依據。而簽署航權協定之每一個國家,依該協定第一條第一節規定,對於其他締約國應給予飛越權、技降權、卸載權、裝載權及經營權五項空中航權(The Five Freedom of the Air)。有鑑於此,世界各國爰本於其經濟、政治與地理因素之需求,復基於平等互惠之原則,互通有無之方式制訂兩國間之雙邊空運協定,載明航權授與,而從事經營國際航空事業。  二、航權的總類  芝加哥公約制定的五項空中航權(The Five Freedom of the Air)分別為: 第一航權:領空飛越權。一國或地區的航空公司不降落而飛越他國或地區領土的權利。例如:北京—紐約,中途飛越日本領空,那就要和日本簽訂領空飛越權,否則只能繞道飛行。 第二航權:技術降落權。一國或地區的航空公司在飛至另一國或地區途中,為非營運理由而降落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權利,諸如維修、加油。例如:上海—芝加哥,由飛機機型的原因,不能直接飛抵,中間需要在安克雷奇加油,但不允許在安克雷奇上下旅客和貨物。 第三航權:目的地下客權(卸載權)。某國或地區的航空公司自其登記國或地區載運客貨至另一國或地區的權利。例如:北京—東京,日本允許中國民航承運的旅客在東京進港。 第四航權:目的地上客權(裝載權)。某國或地區的航空公司自另一國地區載運客貨返回其登記國或地區的權利。例如:北京—東京,日本允許旅客搭乘中國民航的航班出境,否則中國民航只能空載返回。 第五航權:中間點權或延遠權(第三國經營權)。某國或地區的航空公司在其登記國或地區以外的兩國或地區間載運客貨,但其班機的起點與終點必須為其登記國或地區。也就是說,第五航權是要和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進行談判的。以新加坡航空公司的貨機為例,它執飛新加坡經中國廈門、南京到美國芝加哥的航線,並在廈門、南京擁有裝卸國際貨物的權利。 第六航權:橋樑權。某國或地區的航空公司在境外兩國或地區間載運客貨且中經其登記國或地區(此為第三及第四航權的結合)的權利。例如:倫敦—北京—漢城,國航將源自英國的旅客運經北京後再運到韓國。 第七航權:完全第三國運輸權。某國或地區的航空公司完全在其本國或地區領域以外經營獨立的航線,在境外兩國或地區間載運客貨的權利。例如:倫敦—巴黎,由漢莎航空公司承運。 第八航權:國內運輸權。某國或地區的航空公司在他國或地區領域內兩地間載運客貨的權利(境內經營權)。例如:北京—成都,由日本航空公司承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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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技術降落權橋樑權目的地上客權目的地下客權領空飛越權中間點權中間點權或延遠權加油國內運輸權基本航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