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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法學的派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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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的派別 一、自然法學派   自然法學派認為萬事萬物皆存有普遍妥當性的法,此即是自然法。 1、自然法著重宇宙觀,希臘哲學家認為天地萬物的自然現象均有其確定性與普遍性,故人類的社會秩序亦應該有一個普遍性的道德原理,例如:正義、平等。 2、近世的自然法認為法律是源於人類的理性,是自然存在的法律,人類固有的是非善惡心就是自然法。 重要代表人物: (1)格羅秀斯,被稱為自然法之父。 (2)洛克,國家契約說之倡導者。 (3)孟德斯鳩,首先提倡三權分立,經典作品「法意」。 (4)盧騷,著有社會契約論。 二、分析法學派    分析法學派認為研究法律不應脫離現實,應從現行法規上去分析,故其反對自然法學派的論點,認為法律不是自然存在,是人為的,是人類有意識創造出來的產物。    代表人物是奧斯丁,認為法律學是現實法律之學,故法律學的任務是在研究「法律是何物」,而不是「法律應為何物」,並倡言「惡法亦法」之說,否定自然法學派所謂違反道德之法律應該無效的論點,而認為法律在未經修正廢止以前,仍具有法律之權威,人民仍必須遵守。 三、歷史法學派    係研究法律現象的歷史事實,認為法律有一定的軌跡可循,因此法律是逐漸成長,所以只能被發現,而不是自然存在;是經驗的公式化,是隨著民族的精神表現而逐漸成長的歷史產物。    代表人物是德國法學家薩維尼,認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表現。    梅因以歸納方法研究法律之歷史,探討法律進化之途徑,而提出「由身分到契約」之重要看法。 四、純粹法學派    由奧地利的凱爾生所創,認為法學研究只應限定在對實定法的結構分析上,法律必須與正義或自然法分離,亦須排除社會學,即將法律視為一個純粹的、獨立的規範體系,也稱為規範法學派。    凱爾生認為法是人類的行為秩序,並且是一種強制秩序,而法是由法律規範構成的體系,是一種金字塔型的階級體系(法律位階理論),此一理論對現代法律有深遠的影響。    該派所指實定法階層構造中之最高頂點──基本規範,究為何物,並未作確切說明。 五、自由法學派    自由法乃主張法的自由發見,徹底排斥以往的偏於概念構成,強調法典權威的縮小,與之成對比者,即擴大法官的權威,尤其尊重法官的自由人格。 六、目的法學派    又稱為利益法學。其所代表者為耶林。 1、文理解釋固然應重視,但亦應嚴戒過分的受文理所拘。法有其所欲追求的目的以及其所應實現之價值,因此,凡法的解釋亦應尊重該項目的及價值才是正確的。易言之,有些人常常過分的拘泥於法條的文理解釋(即被文意所拘),而忽略了法條本身的目的與價值,僅熱中於法條的文意或概念分析,而自陷於單為文理分析之精緻而誇耀之弊。法有法內在之目的,因此在法的運用上,並不能否定目的論上解釋之必要性。 2、對該傾向加以反駁者,為世所聞名的自由運動。該運動乃主張法解釋應從法條文字解放,對於以往受文字所拘而周旋於條文的概念分析之解釋態度加以抨擊,而譏之為概念法學,自由法運動又可稱為法律解釋學之啟蒙運動。但也不能矯枉過正,為求自由解釋,而輕視或忽視法的文理,則反會影響法的安定性。 概念法學:乃係以法律之論理的自足性為前提,對於法律問題之解決,純以形式的三段論法,由成文法演繹而出,視裁判官不過為一種「可由上孔將事件注入,而由下孔將判決抽出」之一種自動機器而已。 3、自由法運動之主流為「利益法學」,始倡者為德國法學家黑克。法國法學家葉尼倡導法學方法論,其論點與利益法學大致相合,認為法官判案,應在不違背社會利益之範圍內,盡量滿足當事人之希望,因此在審判時,應就社會經濟情況,權衡利益,擇其較重要者保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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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自然法學派分析法學派孟德斯鳩,首先提倡三權分立,經典作品「法意」普遍妥當性的法普遍性的道德格羅秀斯,被稱為自然法之父法律的學派洛克,國家契約說之倡導者。盧騷,著有社會契約論純粹法學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