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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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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債務人殆於行使權力,以致於影響到債權人的利益時,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得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力地位,其行使方式以意思表示或以訴為之皆可。 要件: 1.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在給付內容非特定物之債權,須債權人無資力;在給付內容為特定物之債權,只要因債務人殆於行使權力而致該債務有給付不能之情形,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即得行使代位權;而不以債務人無資力為必要。 2.債務人已付遲延責任。 3.債務人殆於行使其對第三人之權利。 4.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對第三人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之權利。 5.債務人之權力非專屬權。 行使: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應以自己的名義為之:不論是以訴訟上或訴訟外之方式進行皆可。 效力: 1.對於第三人之效力:第三人對於債權人是處於債務人相同之地位,其原得行使之各種抗辯權、撤銷權....均仍得行使之。 2.對於債務人之效力:債務人對於該權利之處分權應受限制。 3.對於債權人之效力: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之後,其效果仍應歸屬於債務人,而債務人所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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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代位權代位權行使對於債務人之效力對於債權人之效力對於第三人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