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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恐嚇取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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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題:計程車司機 A 搭載甲男乙女,坐在前座之甲上車即持水果刀,喝令 A「把錢統統拿出來!」,坐在 後座的乙也持不明物抵住 A 的脖子。A 擔心遇害,交出皮夾。甲、乙事後分贓時發現皮夾內並無財 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成立普通強盜罪既遂之共同正犯 (B)甲乙成立普通強盜罪未遂之共同正犯 (C)甲乙成立加重強盜罪既遂之共同正犯 (D)甲乙成立恐嚇取財罪既遂之共同正犯   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皮夾)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     第 330 條   (加重強盜罪)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   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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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加重強盜罪攜帶兇器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計程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