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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參考書:程怡-法學大意
章節:Ch5.民法(下)
主題:契約的請求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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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編輯
程怡-法學大意
Ch1.憲法
Ch2.行政法
Ch3.刑法
Ch4.民法(上)
Ch5.民法(下)
契約的請求權時效
私法
立遺囑之法定年齡
遺囑
死亡宣告
ch5民法(下) 民法意義、總則、財產法、身份法 1-100
Ch6.商事法之概述
Ch7.司法制度與訴訟法
Ch8.其他重要的法律
Ch9.法律之制裁
Ch10.共同原理之法學緒論(上)
Ch11.共同原理之法學緒論(下)
主題:契約的請求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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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種契約其請求權時效為15 年? (A)不動產租金之請求權 → 請求權時效為「5」年。 ~解析 :「大樓管理費」、「報費」、「不動產租金」、「工資」等「請求權」,均屬於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適用短期時效「5年」。 (B)消費借貸之返還請求權 → 請求權時效為「15」年。 ~解析 : (1) 民法第348條所謂之買賣,其請求權時效除非屬於民法第127條第8款所列『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出賣人之價金給付請求權,依據最高法院39年台上字第1155號 判例要旨:「民法第127條第八款所定,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 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係指商人就其所供給之商品及製造人、手工業人就其所供給之產物之代價而言,蓋此項代價債權多發生於日常頻繁之交易,故賦與較短之 時效期間以促從速確定,若以商品或產物為標的之債,其債權人既不必為商人、製造人或手工業人,即因此所生之請求權與一般之請求權無異,自應適用一般之長期 時效規定,而不包括於本款所定短期時效之內。」是以,此等出賣人價金給付請求權為促使日常交易從速確定,應適用短期時效2年之規定,而至於買受人之交貨請求權,則與一般之請求權無異,自應適用一般之長期時效規定→適用一般時效為15年。 (2) 民法第474條所謂之消費借貸→適用一般時效為15年。 (3) 民法第565條所謂之居間報酬請求權→適用一般時效為15年。 (4) 契約/類似契約之請求權時效→視契約種類而定。 (5) 民法第172條所謂之無因管理→適用一般時效為15年。 (6) 民法第179條所謂之不當得利→適用一般時效為15年。 (7) 資遣費→法律無明文規定資遣費之請求權時效,惟實務見解認資遣費有別於退休金→適用一般時效為15年。 (C)買賣契約中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 ~解析 : 在近來法學研究分析上通認此雖名為請求權,其實性質應屬 「形成權」,而 「形成權」並不適用 「消滅時效」, 是「除斥期間」。 (D)承攬報酬額之請求權 →請求權時效為「2」年。 ~解析 :按民法第127條:「左列各款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 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 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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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請求權時效
、
返還請求權
、
不當得利
、
居間報酬請求權
、
民法
、
消費借貸
、
無因管理
、
請求權
、
15 年
、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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