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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公職◆刑法
參考書:林鈺雄-新刑法總則
章節:Ch2.刑法之運用與解釋
主題:重傷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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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編輯
林鈺雄-新刑法總則
Ch1.序說刑法
Ch2.刑法之運用與解釋
重傷之定義
Ch3.犯罪之基本類型
Ch4.行為與行為理論
Ch5.構成要件之概念與學說
Ch6.客觀不法構成要件-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Ch7.主觀不法構成要件-構成要件之故意與錯誤
Ch8.違法性總論
Ch9.阻卻違法事由各論
Ch10.罪責(有責性)
Ch11.不法與罪責以外之犯罪成立要件
Ch12.刑法上之錯誤
Ch13.犯罪之階段-預備、未遂與既遂
Ch14.正犯與共犯
Ch15.過失之作為犯
Ch16.故意與過失之不作為犯
Ch17.犯罪之競合-行為與犯罪之單數與複數
Ch18.犯罪之法律效果─刑罰與保安處分
Ch19.附錄:新刑法立法理由
主題:重傷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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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傷害罪按行為對於被害人之身體或健康法益的傷害程度,可分為重傷害罪及普通傷害罪。 所謂重傷害罪,依我國刑法第十條第四項係採取列舉方式〈毀敗視能、聽能、語能、味能或嗅能、一肢以上機能及生殖機能〉以及概括方式〈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並列之規定,由此可知刑法對於重傷害之認定標準可分為二,即身體外形之完整性與身體部位機能之正常性,兩者皆為刑法重傷害罪保護之對象。 依實務上之見解,所謂毀敗機能及於身體健康有重大不治之傷害,乃指傷害之結果確係機能毀敗或身體健康確有終身不治之傷害者而言,若僅一時不能動作,不過屬受傷害之狀態。(最高法院二十年上字第五四七號判例參照〉 如何判別已達重傷程度,非專門學識之人詳予鑑定,不足以資核斷,以下試舉實務上發生重傷罪判斷之數例加以說明: 1、第二指為手之一部份,因傷害結果而不能伸屈自如,雖與手之機能有關,然僅係該指喪失活動力,尚非毀敗全肢之機能,因此不以重傷罪論。 2、手之作用全在於指,將被害人左手拇指、食指、中指砍傷斷落,其餘無名指、小指即失其效用,應認為已經構成毀敗一肢機能之程度。 3、膝蓋關節組織主要之伸出迴轉機能,既經完全喪失,無法上下樓梯,且該關節屈時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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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刑法第十條第四項係採取列舉方式〈毀敗視能、聽能、語能、味能或嗅能、一肢以上機能及生殖機能〉以及概括方式〈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並列之規定
、
列舉方式
、
實務上之見解
、
手之作用全在於指,將被害人左手拇指、食指、中指砍傷斷落,其餘無名指、小指即失其效用
、
普通傷害
、
概括方式
、
蓋關節組織主要之伸出迴轉機能,既經完全喪失,無法上下樓梯,且該關節屈時受阻,伸時呈無力並發抖,自難行走並保持身體重心之平衡
、
認定標準可分為二,即身體外形之完整性與身體部位機能之正常性,兩者皆為刑法重傷害罪保護之對象
、
身體外形之完整性
、
身體部位機能之正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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