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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參考書:周昉-刑事訴訟法
章節:Ch1.刑事訴訟法概論
主題:故其告訴期間,應自知悉犯人最後一次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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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編輯
周昉-刑事訴訟法
Ch1.刑事訴訟法概論
故其告訴期間,應自知悉犯人最後一次之行為
就審期間以之計算不包括本數。
Ch2.刑事訴訟法效力
Ch3.法院
Ch4.當事人
Ch5.其他訴訟關係人
Ch6.訴訟條件
Ch7.訴訟行為
Ch8.強制處分
Ch9.調查證據
Ch10.證據排除規則
Ch11.偵查
Ch12.偵查終結之處分
Ch13.自訴
Ch14.通常審判程序
Ch15.簡易程序
Ch16.上訴通則
Ch17.第二審上訴
Ch18.第三審上訴
Ch19.抗告
Ch20.再審
Ch21.非常上訴
Ch22.執行及附帶民事訴訟
主題:故其告訴期間,應自知悉犯人最後一次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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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108:告訴乃論之罪,其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其6個月之告訴期間,若自得為告訴之人最初知悉犯人之時起算,則難免發生犯罪行為尚在連續或繼續狀態中,而告訴期間業已屆滿,不得告訴之情事,亦非情理之平。故其告訴期間,應自知悉犯人最後一次之行為(對應連續犯)或行為終了之時(對應繼續犯)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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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強制辯護案件辯護人之到庭 )
、
上訴三審
、
不得審判
、
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
、
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
宣示
、
強制辯護
、
第三百七十九條
、
第二百八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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