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4/1起,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教師專業評鑑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四、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為本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以下簡稱師培藝教司〉負責規劃、推動及輔導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本要點相關事宜;協辦單位為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負責協助及督導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本要點相   關事宜。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規劃、推動及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本要點相關事宜。 (三)學校:辦理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事宜。 (四)學術機構、全國及地方層級之教育團體(包括教師團體)等非營利型態民間團體:依第十點規定規劃、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事宜。   (四)評鑑內容:   1.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內容之實施得包括 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研究發展與進修、敬業精神及態度等層面。   2.申請逐年期第一年之學校依學校實際發展需求,以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二個層面並重為原則,至少選一個層面進行評鑑,並於辦理期間三年內完成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二個層面之評鑑;申請多年期及核心學校之學校,其評鑑內容應包括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二個層面,並得依學校實際發展需求,增列研究發展與進修、敬業精神與態度等作為評鑑實施之內容。   3.前項學校實施之評鑑內容,其評鑑規準,由學校自行參照選用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參考規準訂定,並報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A)   (五)評鑑方式: 參與教師應配合學校推動進程實施自我評鑑(自評)及接受校內評鑑(他評):(B)   1.教師自我評鑑(自評):由受評教師根據學校自行發展之自評程序及評鑑表格,依序檢核,以瞭解自我教學工作表現。   2.校內評鑑(他評):   (1)由評鑑推動小組安排評鑑人員進行正式評鑑,必要時得依受評教師之需要進行非正式評鑑。   (2)評鑑實施應兼重過程及結果,其評鑑實施方式,以教學觀察為主,並得依學校實際發展需求,兼採教學檔案、晤談教師及蒐集學生或家長教學反應等多元途徑。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教師專業評鑑校內評鑑(他評)自我評鑑(自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