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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教師專業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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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採自願辦理為原則:由學校自願申請,及學校教師自願參加之方式辦理。   2、直轄市、縣(市)政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委員會之委員應括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學者專家、同級教師會代表及家長團體代表,且具備中小學教學經驗五年以上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其組成方式及比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3、評鑑推動小組之成員應包括校長、承辦主任、教師會代表(未成立教師會者可免列入)、家長會代表、教師或行政代表等,其人數及選出方式由校務會議決定,列入學校申請實施計畫,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承辦主任為執行書。   4、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內容得包括 課程設計與教學、 班級經營與輔導、 研究發展與進修、 敬業精神及態度等,其規準由學校參照選用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參考規準,自行選擇訂定之。   5、參與教師應配合學校推動進程實施自我評鑑(自評)及接受校內評鑑(他評)   6、受評教師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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