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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參考書:公務員法
章節:Ch5.公務人員任用之主要法規
主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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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編輯
公務員法
Ch1.公務員之涵義
Ch2.政風機構
Ch3.政風業務之推動
Ch4.政風人員
Ch5.公務人員任用之主要法規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
公務員任用之條件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
Ch6.我國人事任用制度之發展
Ch7.公務人員任用法之內容要義
Ch8.現行重要特殊任用之人員
Ch9.考績制度內容
Ch10.考績制度試題介紹與重要試題題解
Ch11.現行懲戒之法源
Ch12.懲戒處分與懲處處分
Ch13.懲戒事由與懲戒處分之種類
Ch14.懲戒程序
Ch15.停職
Ch16.懲戒議決與救濟
Ch17.刑事裁判與懲戒處分之關係
Ch18.懲戒對象問題
Ch19.公務員義務
Ch20.公務員責任
Ch21.公務人員權利與保障
Ch22.財產申報
Ch2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要義
Ch24.行政中立
Ch25.公務人員協會之要義
主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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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 一 、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年終考績得考列丁等情形之一者。 二 、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一次記一大過以上情形之一者。 三 、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以上者。 四 、曠職繼續達二日或累積達三日者。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滿時,由主管人員考核其成績,經機關首長核定後,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其試用成績不及格者,於機關首長核定前,應先送考績委員會審查。 考績委員會對於試用成績不及格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平時試用成績紀錄及案卷,或查詢有關人員。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得向考績委員會陳述意見及申辯。 試用成績不及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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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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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記一大過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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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人員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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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
、
初任
、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
、
專人負責指導
、
年終考績得考列丁等
、
機關首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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