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甲依法申請獵捕野生動物,案經主管之 A 行政機關通過,並將審
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甲,主旨略以:「台端申請之捕獵案核定通過。申請人
限使用傳統弓箭或陷阱,限捕獵山羌與山豬各至多三頭。但若申請人未
依核准內容獵捕或發生有害公共利益之事由者,本機關得廢止許可,並
通知其他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請問:
【參考法條】
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案時,應考量各地
區原住民族之傳統領域、文化、祭儀、獵捕區域、期間、方式及動物種
類、數量之獨特性;核准獵捕野生動物之數量,應以傳統文化、祭儀所
需為限,並應參考轄區野生動物資源現況及上年度實際獵捕野生動物種
類、數量決定之。 (第 2 項)前項各地區原住民族之傳統領域、文化、祭
儀、獵捕區域、期間、方式及動物種類如附表。 (第 3 項)第四條第四項
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方式及區域,涉及其他機關權責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應先徵詢其他機關之意見。」
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 7
條:
「獵捕區域因天然、人為或其他不明原因,有危害或重大疫病蟲害侵
襲之虞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限制獵捕之區域或物種,鄉
(鎮、市、區)公所停止受理申請。獵捕活動經核准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得廢止之。」
【題組】
(一)書函內容中但書之法律性質為何?(1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