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起訴主張其與乙(住所地為 A 地)
、丙(住所地為 B 地),三人在 C 地簽立借款契約書,約定由乙 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並以丙為該借款連帶保證人,且自交付借款之日起 6 個月內,應 至 D 地(甲之住所地)如數返還借款予甲,甲於簽約時一併如數交付借款予乙,惟乙屆期仍不清償等 情,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乙及丙連帶返還借款 100 萬元。有關本件訴訟管轄,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件訴訟因乙及丙住所地依序為 A 地及 B 地,各該被告之住所地法院即 A 地及 B 地之法院均有管 轄權 (B)本件訴訟因乙為主債務人,乙住所地 A 地之法院始有管轄權 (C)本件訴訟因借款契約書簽立地點為 C 地,C 地之法院始有管轄權 (D)本件訴訟因借款契約書約定以甲住所地為清償地,D 地之法院始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