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於 107 年 1 月,編製經會計師核閱、董事會通過之 107 年簡式財務
預測(下稱財測)。由於貿易戰、中國大陸削價競爭,A 公司生產之矽晶圓價格崩盤,財務長甲
於 107 年 6 月 20 日財務會議中,告知董事長乙與總經理丙,預估第 2 季稅前損益與原預測第 2
季稅前損益變動幅度達-78.72%,並預估全年稅前損益與原預測全年稅前損益變動幅度達
-99.67%,甲於會議中明確表示,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之規定,必
須更新財測。A 公司遲至 107 年 8 月 23 日始更新財測,8 月 24 日股價大跌 7.5%,往後幾個交
易日亦呈現下跌現象。投資人向您請問,是否有法律根據可以主張因為交易 A 公司股票所受之損
害?請問:
【題組】
(1)本案事實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規定?違反之條文?是否有人應負民事賠償責任?如有,哪
些人?請說明為何需要負責。(8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