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為某領有普通級營業級別證之電子遊戲場業負責人,卻於營業場所內
擺設限制級機具。經民眾檢舉,乙縣政府乃以該遊戲場業有混合營業級
別經營之情事,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25 條規定,對甲處以新臺
幣(下同)20 萬元之罰鍰,並限期 15 日內改善(A 函)。於改善期間屆
至後,乙縣政府派員訪查,發現甲仍有混合營業級別經營之情事,遂對
甲處以 40 萬元之罰鍰(B 函),並限期 15 日內改善。其後,乙縣政府確
認甲一直處於未改善之違章營業狀態,遂陸續對甲處以 60 萬元罰鍰並
限期 15 日內改善(C 函)及 80 萬元罰鍰並限期 15 日內改善之處分(D
函)。請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25 條之規定,說明乙對甲所為之 A、
B、C、D 函有無裁量權行使之瑕疵?(25 分) 參考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25 條:
電子遊戲場業有混合營業級別經營者,處負責人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