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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摩:失敗是暫時的繞道,不是死胡同;是耽擱,不是毀滅!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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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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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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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民法第 1194 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對於本條之代筆遺囑是否須以同一見證人為筆記、宣讀、講解之爭議,最高法院曾有決 議認定:「法律規定須由見證人加以筆記、宣讀、講解,僅在確保代筆遺 囑確係遺囑人之真意。準此,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之行為,乃係各自 分立之行為,各有其作用及目的,並非三者合成一個行為,見證人三人並 得互證所為遺囑筆記、宣讀、講解之真實,初無限於同一見證人為筆記、 宣讀、講解之必要,俾能符合其立法之目的,並免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依此敘述,最高法院決議所採之解釋方法為何?
(A)目的解釋
(B)歷史解釋
(C)文義解釋
(D)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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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D).
45 下列何者非屬擔保物權?
(A)普通抵押權
(B)動產留置權
(C)動產質權
(D)不動產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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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
48 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司之創立會得修改章程或為公司不設立之決議
(B)公司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有冒濫者,創立會得裁減之
(C)公司發起人公開招募股份時,應先申請證券管理機關審核
(D)公司發起人公開招募股份時,不得依公司法第 157 條之規定發行特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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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體Gummy b剛剛做了阿摩測驗,考了6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