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乙、丙三人各有農地一塊,比鄰而居。甲向該管縣政府申請於其農地上設置工
廠,經縣政府審核後發給設立許可。乙見甲設置工廠,亦向該管縣政府申請其農地
上設置同類工廠之許可,縣政府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14 條第 2 款規定,以農地不
得設置工廠為由,予以駁回。隨後,丙發現甲工廠排放之廢水污染其農地,請求縣
政府依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對甲作成限期拆除並予罰
鍰之處分。縣政府以人手不足為由,予以駁回。請問:
【題組】2.丙得否提起行政爭訟,請求縣政府對甲作成限期拆除並予罰鍰之處分?(1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