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
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
損害者亦同。」及第 3 條第 1 項「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
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在下列四則案例中,國家是否應負損害賠償
責任?並簡述理由。
【題組】 ⑷丁前往巷口倒垃圾,垃圾車的清潔隊員卻在丁倒完垃圾尚未離開時,逕自按下壓縮機
按鈕,當場壓爆內有不明液體的垃圾袋,瞬間噴濺而出的液體灼傷丁的雙眼,導致右
眼剜除,左眼視力僅餘零點一。(9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