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文 (一)依國民體育法(下稱本法)第 24 條訂定之運動禁藥管制辦法
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教育部應輔導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下稱中華
奧會)辦理本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3 款運動禁藥管制事宜。
(二)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設有世界反運動禁藥機構負責管理事宜。
(三)我國於 2003 年簽署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範同意施行。
(四)上該機構會對運動員在比賽或平常期間,進行賽內或賽外檢測,且
追訴期長達 10 年。
(五)近年來,我國選手接連發生多起被驗出沾染禁藥情事。
(六)試擬行政院以速件致教育部並副知中華奧會和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函,請該部應正視運動禁藥管制問題,協同中華奧會加強作為,落
實運動員的禁藥觀念宣導、藥物監控等措施,建立一個反運動禁藥
之管制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