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為公務員,蓄有長髮,其服務機關乙(下稱乙機關)依自訂之內部儀
容規定,要求甲剪去長髮。甲置之不理,乙機關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
定,予以申誡,並評定甲之年終考績為丙等。請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
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題組】⑵甲不服年終考績為丙等,應如何救濟?得否提起行政訴訟?(15 分)
【參考法條: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5 條第 1 項:「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
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
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第 77 條第 1 項:「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
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