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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卷測驗 - 112 年 - 1121128汽車法規是非題(中文)601-655#118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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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

601 汽缸總排氣量超過 250 立方公分以上未滿 550 立方公分大型重型機車 行駛路權比照小型汽車,可行駛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A)O
(B)X


2(A).

602 客貨兩用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之人數,載貨不得超過核定之載重 量,兼載客、貨時不得超過核定之總重量。
(A)O
(B)X


3(B).

603 汽車牌照不得偽造、變造或矇領,但得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 行駛。
(A)O
(B)X


4(A).

604 領有牌照之汽車,其出廠年份,自用小客車(使用液化石油氣及壓縮 天然氣為燃料者除外)未滿 5 年者免予定期檢驗,5 年以上未滿 10 年 者,每年至少檢驗 1 次,10 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 2 次。
(A)O
(B)X


5(A).
X


605 領有牌照之汽車,其出廠年份,自用小客車未滿 6 年者免予定期檢 驗,6 年以上未滿 10 年者,每年至少檢驗 1 次,10 年以上者每年至 少檢驗 2 次。
(A)O
(B)X


6(A).
X


606 自用小客車使用液化石油氣及壓縮天然氣為燃料,小貨車、大型車、 幼童專用車及營業車其出廠年份未滿 5 年者,每年至少檢驗 1 次, 10 年以上每年至少檢驗 2 次。
(A)O
(B)X


7(A).

607 使用中之車輛欲變更使用液化石油氣為燃料者,應依規定取得車輛安 全審驗合格報告,並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實施檢驗及辦理變更登記。
(A)O
(B)X


8(A).

608 汽車定期檢驗之項目及標準,包括腳煞車、手煞車效能、平衡度合於 規定以及各種燈光完備,作用正常。
(A)O
(B)X


9(A).

609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 復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 之。
(A)O
(B)X


10(A).

610 小型汽車應依核定附掛拖車,且附掛之拖車應僅限於裝載露營、休閒 遊憩、防疫及救災用具使用,且其車門應能關閉良好,物品應捆紮牢 固、堆放平穩,行駛中不得附載人員及其側面車窗不得向外開啟。
(A)O
(B)X


11(A).

611 行車前應注意方向盤、煞車、輪胎、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及依 規定應裝設之行車紀錄器、載重計與轉彎、倒車警報裝置等須詳細檢 查確實有效。
(A)O
(B)X


12(B).

612 汽車可以裝設發出不同音調之喇叭。
(A)O
(B)X


13(A).

613 使用中之車輛自行改裝 HID、LED 頭燈後,需經頭燈檢驗器實施頭燈 照射角度調整,以避免眩光,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辦理變更 登記。
(A)O
(B)X


14(A).

614 汽車可以變更顏色,但必須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A)O
(B)X


15(B).
X


615 已繳銷牌照之車輛,得再重新申請牌照使用。
(A)O
(B)X


16(B).
X


616 汽車之車門嚴重損壞已無法修復時,須申請報廢。
(A)O
(B)X


17(A).

617 執法人員於攔檢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 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 之行為時,應以不妨礙交通秩序及行車安全為原則,必要時可以錄影 或照相採證方式辦理。
(A)O
(B)X


18(A).

618 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或酒類,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 以下罰金。
(A)O
(B)X


19(A).

619 自動排檔車在行駛中引擎熄火,欲再重新起動時,卻無法起動,其排 檔桿可能還停留在「D」檔位置。
(A)O
(B)X


20(A).

620 車輛行經平交道遇拋錨或障礙時,應立即進行應變。其順序為:按下 「平交道緊急按鈕」→「將故障車輛推離平交道」→「火車接近時, 人員迅速跑離平交道」。
(A)O
(B)X


21(A).

621 電化鐵路區間,平交道前後設置限高門,係提醒車輛注意,禁止超過 規定裝載高度之車輛通行。
(A)O
(B)X


22(A).

622 汽車在高速或快速公路之隧道內行駛,發生故障時,應開啟危險警告 燈,並在後方 100 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之,且利用緊急電話 或手機通報管理單位。
(A)O
(B)X


23(A).

623 駕駛汽車欲進入高速公路,如發現匝道口設有禁止進入標誌、箭頭向 外之指向線,或匝道上設有紅色反光導標,表示該處為出口匝道,禁 止任何車輛進入。
(A)O
(B)X


24(A).

624 行經設有施工標誌、白色方型道路線型改變告示牌或停有施工警示車 時,表示前方為施工路段,車輛應減速慢行小心通過。
(A)O
(B)X


25(A).

625 高速公路之交通事故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處理。快速公路 之交通事故由所轄縣、市政府警察機關或內政部警政署指定之警察機 關處理。
(A)O
(B)X


26(B).

626 行駛時,發現前方有交通指揮人員封路封橋,應不予理會,加速闖越 以免行程受阻。
(A)O
(B)X


27(A).

627 假設欲行駛之路段將封路封橋,應配合交通指揮人員引導,只出不 進,儘速駛離該路段,不任意逗留。
(A)O
(B)X


28(A).

628 雨天行駛山區道路應隨時收聽警察廣播電台,留意路況資訊,提高警 戒,注意四周狀況,勿行駛危險路段。
(A)O
(B)X


29(B).

629 道路是百分之百絕對安全的,因此上路前不需要特別查詢路況,即使 颱風豪雨出門也不會有任何危險。
(A)O
(B)X


30(A).

630 中央氣象局發布豪(大)雨特報期間,遇有道路零星落石坍方或河川上 游豪(大)雨造成下游橋樑水位暴漲,可能是發生公路災害之前兆,應 避免行駛該路段並通報公路單位或警察廣播電台以免其他用路人受 災。
(A)O
(B)X


31(A).

631 汽車起駛前應關閉駕駛人視線範圍內之娛樂性顯示設備。但提供行車 輔助顯示,不在此限。
(A)O
(B)X


32(B).

632 汽車行駛於道路,駕駛人觀看行車輔助顯示並不違規,所以一邊開車 一邊操作行車輔助顯示,也不違規。
(A)O
(B)X


33(A).

633 汽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 統車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 行,並不得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A)O
(B)X


34(A).
X


634 汽車行駛至有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且設有聲光號誌之交岔路 口,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駕駛人無須暫停俟大眾捷運系統 車輛通過後,看、聽兩方無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駛來,直接加速通過。
(A)O
(B)X


35(A).
X


635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 口,紅燈右轉者,處新臺幣 600~1,800 元罰鍰。
(A)O
(B)X


36(A).

636 雪地裡行車前輪胎應更換成雪胎或上雪鏈,並確認輪胎與備胎之胎 壓、胎紋厚度是否足夠。
(A)O
(B)X


37(B).

637 結霜或結冰路面只要善用雪胎或上雪鏈,即不會有打滑危險。 09
(A)O
(B)X


38(A).

638 雪地行車容易打滑,應加長行車安全距離。
(A)O
(B)X


39(A).

641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 臺幣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 個月至三個月。
(A)O
(B)X


40(A).

642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 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 600 元 以上 1,800 元以下罰鍰。
(A)O
(B)X


41(A).

643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為處置包含事故地點在車道 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 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 機關。 07
(A)O
(B)X


42(A).

644 道路交通事故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案件,當事人使用照相或錄影 工具紀錄車輛位置與現場痕跡之方式時應掌握拍攝及移車全程注意安 全之原則。
(A)O
(B)X


43(A).
X


645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汽車尚能行駛,不得任意 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於現場安全處所等待警察到場處理。
(A)O
(B)X


44(A).

646 汽車駕駛人拆除消音器造成噪音,處罰鍰丶當場禁止其行駛丶吊扣汽車 牌照 6 個月,於 1 年內再犯者,並吊扣駕照 6 個月。
(A)O
(B)X


45(A).

647 駕駛人應隨時留意車前狀況並依規定行駛,如遇自行車騎士除保持安全 距離及間隔外,尤應注意其手勢所預告即將變換行進之方向。
(A)O
(B)X


46(A).

648 行經輕軌路口應迅速通過,切勿在軌道區停留。
(A)O
(B)X


47(A).

649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畫設機慢車優先道路段時,應優先禮讓電動輔助自行 車及電動自行車。
(A)O
(B)X


48(A).

650 於高速公路發生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之交通事故,應先標繪車輛位 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並得採用攝影或錄影等設備記錄,將車輛移置不 妨礙交通之處,通知有關單位處理。
(A)O
(B)X


49(A).

651 汽車於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 依規定處置,並撥打 110、1968 或 1968App 報請警察機關或有關單位處 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 人均同意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 之處所。
(A)O
(B)X


50(A).

652 汽車於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後,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 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有受傷者,應迅予救 護,並儘速撥打 110、1968 或 1968App 報請警察機關或有關單位處理。
(A)O
(B)X


51(A).

653 汽車於高速公路發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後,若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 為防遭後車追撞,應移動至安全處所等候救援,避免在車道上逗留,視 線須面向來車方向,注意後方車輛狀況。
(A)O
(B)X


52(A).

654 車輛於國道故障或發生事故時,若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為防遭後 車追撞,應將車移置路肩上,車上所有人員應下車,撤離至護欄外或安 全處所等候救援,避免在路肩上逗留,且示警後方來車。
(A)O
(B)X


53(A).

655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30 日起,新考領之汽車駕駛執照不得駕駛輕型機 車。
(A)O
(B)X


快捷工具

試卷測驗 - 112 年 - 1121128汽車法規是非題(中文)601-655#118689-阿摩線上測驗

xin剛剛做了阿摩測驗,考了8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