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甲、乙受人請託,一同前往殺害 X。二人在遠處埋伏,持槍朝 X 射擊,乙因覺得 X 與自己的初戀情人外貌相似,下手失準,子彈未命中 X,僅甲的子彈射中 X 腹部。甲正欲再補一槍時,乙勸說甲放棄任務,甲悻悻然拂袖而去,乙趕緊打電話幫 X 叫救護車,X 因而獲救倖免於死。就上述事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向 X 開槍雖未命中,但因與甲之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故可將甲之命中視為乙亦已命中;
(B)乙出於己意,成功避免 X 死亡,為學理上所稱的「準中止犯」;
(C)甲接受乙的勸告放棄犯行,亦屬己意中止,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D)乙已向 X 開槍,只是因失手的意外障礙而未命中,應論以障礙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