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乙訂立承攬契約,約定由乙於甲所有之 A 地興建旅館。惟 A 地長期無人使用,故甲在 A 地堆放
許多雜物,且附近鄰居們也將車子停在 A 地,致乙無法動工,乙便央請甲處理 A 地上之雜物及車子,
以供施工之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因不能施工而造成之金錢損失,得對甲及停車之鄰居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B)甲在法律上並無任何義務協助乙處理 A 地上之雜物及車子
(C)乙定相當期限催告甲處理仍無結果後,乙得逕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D)乙定相當期限催告甲處理仍無結果後,乙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
76 甲列乙為被告,起訴主張甲與乙於某日就 A 物訂有租約,約定由甲將其所有之 A 物出租予乙,租金
每月新臺幣 1 萬元整,租期 2 年,詎料租期屆滿後,乙拒不返還 A 物,為此本於出租人地位,聲明求
為判決命「乙應將 A 物返還予甲」(下稱第一聲明),並就乙使用 A 物所受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金,聲
明求為判決「乙應自某年月日起至返還 A 物之日止按月給付甲新臺幣 1 萬元」(下稱第二聲明)。
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全部正確?①受訴法院應曉諭甲敘明是否合併本於 A 物所有人之地位為請求
②第二聲明含將來給付之訴 ③如乙主張其係有權占有,則乙就「乙有權占有 A 物」之事實負舉證
責任 ④如甲併本於所有人之地位為請求,則甲就「A 物為甲所有」之事實一律不必負舉證責任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④
1 甲受死亡宣告後,其在臺北市之 A、B 兩棟房屋,由配偶乙及子丙繼承。經依法為遺產分割,A 屋歸
乙所有,現仍登記在乙之名下,B 屋歸丙所有,丙將 B 房屋出賣予丁,得有價金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並花用其中之 200 萬元,剩餘 100 萬元,乙、丙、丁均屬善意。嗣後甲生存歸來,甲之死亡宣 告經法院撤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應返還 A 屋予甲,丁得取得 B 屋之所有權,丙應償還甲 300 萬元 (B)乙應返還 A 屋予甲,丁得取得 B 屋之所有權,丙應償還甲 100 萬元 (C)乙不須返還 A 屋予甲,丁亦不得取得 B 屋之所有權,丙仍應償還甲 300 萬元 (D)乙不須返還 A 屋予甲,丁亦不得取得 B 屋之所有權,丙仍應償還甲 100 萬元
11 甲、乙、丙三人相約同時向 A 所有房屋之玻璃窗各丟擲一石塊,玻璃窗僅被當中一顆石塊擊中,甲、
乙、丙三人在玻璃的碎裂聲中一哄而散。A 在法律上得如何主張? (A) A 依據「損失歸所有人承擔」之原則,由 A 自行承擔損失,不得向甲、乙、丙三人請求損害賠償 (B) A 須證明擊中玻璃窗之石塊,究係由甲、乙、丙三人中何人所發,始得向該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 (C) A 得類推適用合夥之規定,向甲、乙、丙三人請求損害賠償,甲、乙、丙三人因此負擔補充的連帶責任 (D) A 依侵權行為規定,得向甲、乙、丙三人請求連帶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