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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摩:吃別人所不能吃的苦,忍別人所不能忍的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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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今日錯題測驗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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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

33 甲得知乙家境富裕,遂與丙、丁、戊合謀,一同綁架乙,未料丙、丁下手時誤綁到乙的雙胞胎弟弟己, 甲得知得手後,遂與戊向乙的父親庚要求贖金新臺幣一億元,同時因己身懷鉅款,丙、丁利慾薰心下, 在甲、戊不知情之際,拿刀迫使己將該款項交出,己無奈下只能服從。嗣庚接獲勒贖威脅後,始得知 其實是己遭綁架,心想己也是米蟲一個,乃拒絕甲、戊取贖要求,戊得知取贖無望,一氣之下遂下手 將己殺害,然己事後送醫,始無大礙。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構成加重強盜取財罪及擄人勒贖罪之結合犯
(B)戊構成擄人勒贖罪及殺人未遂罪之結合犯
(C)丙、丁誤己為乙而擄之,為等價客體錯誤,不影響故意之認定
(D)如取贖前己即被釋放,丙仍不適用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減輕其刑之規定


2(D).

48 被告以原審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格為理由上訴至第三審,第三審法院得否就鑑定人之資格進行調查事實?
(A)不可以。被告不得以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格為理由上訴至第三審,第三審法院自然不應為調查事實
(B)不可以。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認定之事實為限,法院不得再依職權調查事實
(C)可以。不論被告是否指摘鑑定人資格不備,第三審法院均應依職權調查事實
(D)可以。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格屬於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且本質上屬於訴訟程序之事項,第三審法院得調查事實


3(B).

49 關於聲請回復原狀之敘述,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A)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 20 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B)非因過失,遲誤抗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C)非因過失,遲誤聲請撤銷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 15 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D)非因過失,遲誤告訴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 5 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4(B).

56 關於協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檢察官起訴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透過辯護人表達僅願意就偽造署押認罪及受有期徒刑 3 個 月之刑罰,檢察官同意後向法院聲請判處被告偽造署押及科處有期徒刑 3 個月之協商判決
(B)檢察官起訴傷害罪,被告認罪並與檢察官協商表示願受有期徒刑 2 個月之刑罰,如法院發現告訴人 提告已逾 6 個月告訴期間,即不得為協商判決
(C)檢察官起訴誹謗罪,法院同意依檢察官與被告協商結果科處被告有期徒刑 2 個月之協商判決,檢察 官以未經告訴人同意且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法院即應認其上訴為有理由
(D)檢察官起訴被告殺人罪並求處死刑,被告透過辯護人表明願認罪且只要不要被判死刑之刑罰都可接受,檢察官遂同意與被告進行協商


5(A).

57 檢察官以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罪嫌提起公訴,經法 院調查審理後,認為甲不具公務員身分,且不能證明甲涉犯普通詐欺罪。下述方式何為適法?
(A)法院毋庸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逕為甲無罪之判決
(B)法院應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為普通詐欺罪,再為甲無罪之判決
(C)法院應先曉諭檢察官對甲追加起訴普通詐欺罪,方由法院為甲無罪之判決
(D)法院應以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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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zsaw480剛剛做了阿摩測驗,考了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