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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摩:吃得苦中苦,方為人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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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1. 刑法的積極目的在於:
(A)透過再社會化的功能,讓犯人改過遷善重返社會
(B)達到社會教育的目的
(C)使犯罪者受到良心的譴責
(D)透過刑罰的再教育功能,以維持社會治安


2(A).

27. 甲為警員,派駐某地方政府警察局之某漁港駐在所;乙非漁民,但想加入漁會、漁保。 甲明知乙非真正漁民,亦明知乙出海之企圖,即為取得加入漁會、漁保資格,仍使A通 過報關程序,並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甲所職掌之進出港檢查簿及進出港登記簿等文書 上,使乙取得不實簽證後,向漁會申請取得漁會會員資格,獲得每月政府補助健康保 險費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行為,該當圖利罪
(B)甲之行為,該當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C)甲之行為,該當變造公文書罪
(D)甲之行為,該當偽造私文書罪


3(C).

2 下列何者並非刑法之原則?
(A)罪刑法定原則
(B)禁止類推適用原則
(C)適用習慣法原則
(D)罪刑相當原則


4(C).

30 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於投票選舉議長、副議長時,故意將其選票上所圈選之內容,以公開 揭露之方式出示於他人(下或稱「亮票行為」),依實務見解,是否構成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之公 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罪?
(A)構成該罪,因該投票行為依法應以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B)構成該罪,因為「亮票行為」易滋生暴力、金錢或其他不法介入選舉之流弊
(C)不構成該罪,因為「無記名投票」的作用在於保護投票人行使投票權之自由,並非課以其對於投 票圈選內容保密之義務
(D)不構成該罪,因為選票上已印好候選人,且必須公告周知,故該文書不具秘密性


5(C).

10 有關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結夥 3 人以上而犯竊盜罪之「結夥犯」,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屬之?
(A)在場共同實行竊盜行為之甲
(B)在場實行竊盜行為 16 歲之乙
(C)僅參與謀議而未於現場實行竊盜之丙
(D)在竊盜場所把風之丁


6(B).

38 下列罪名,何者並非屬於侵害國家司法權力作用之犯罪?
(A)縱放人犯罪
(B)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C)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D)頂替罪


7(C).

8 下列有關刑法第 164 條第 1 項藏匿人犯罪及第 2 項頂替罪之解釋,何者正確?
(A)犯罪嫌疑人甲基於正當防衛事由而殺害乙,所以非屬本罪規定之犯人
(B)犯罪嫌疑人甲唆使好友乙為其安排逃亡住宿,甲應論教唆藏匿人犯罪
(C)乙明知犯罪嫌疑人甲目前所在的位置,但是面對偵查機關訊問時,卻是保持沉默。此行為非屬 「使之隱蔽」
(D)針對肇事逃逸一案,由甲向偵查機關謊稱自己為車輛駕駛者(實際上乙為駕駛人) ,乙丙則是負 責偽證甲為駕駛人。依實務見解,頂替罪為一般犯,甲乙丙三人因此成立頂替罪之共同正犯


8(C).

15 受刑人甲為了越獄,趁半夜裡,破壞監獄監視系統與大門,逃亡出去。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僅成立第 161 條第 1 項普通脫逃罪
(B)同時成立第 161 條第 1 項普通脫逃罪、第 161 條第 2 項損壞拘禁處所械具脫逃罪,兩罪法條競合
(C)同時成立第 161 條第 1 項普通脫逃罪、第 161 條第 2 項損壞拘禁處所械具脫逃罪、第 354 條毀損 罪,三罪法條競合
(D)同時成立第 161 條第 1 項普通脫逃罪、第 354 條毀損罪,兩罪想像競合


9(B).

39 關於刑法第 168 條之偽證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證人於警詢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構成偽證罪
(B)除了證人外,鑑定人、通譯也是偽證罪的行為主體
(C)有拒絕證言權之證人,縱使依法定程序具結後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也不會構成偽證罪
(D)證人因誤會或記憶錯誤而致陳述與事實不符,亦成立本罪


10(C).

14 甲到警察局報案,表示其剛才所領的薪水被飛車搶奪,警察調閱街頭錄影帶發現並無此事,甲才承認因為賭博將錢花光,對太太無法交代,才出此下策,警察應如何處理甲之行為?
(A)應偵辦甲刑法第 169 條的誣告他人罪
(B)不應偵辦甲行為,因為其未誣告他人
(C)應偵辦甲刑法第 171 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D)不應偵辦甲行為,因其行為情有可原


11(B).

23 甲於檳榔攤趁顧店小姐乙在後面收取包裹,無法看顧櫃檯時,將置於抽屜內之現金 2,000 元取走,甲之刑事責任為何?
(A)搶奪罪
(B)竊盜罪
(C)強制罪
(D)詐欺取財罪


12(A).

27 關於犯罪追訴權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竊盜罪,因 10 年未起訴而追訴權消滅
(B)刑法第 325 條第 1 項搶奪罪,因 20 年未起訴而追訴權消滅
(C)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強盜罪,因 30 年未起訴而追訴權消滅
(D)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加重詐欺罪,因 20 年未起訴而追訴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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