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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摩:吃別人所不能吃的苦,忍別人所不能忍的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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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秒)
模式:今日錯題測驗
科目:(甄試)警大◆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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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

4. 甲至當鋪典當東西時,發現當鋪內有許多值錢物品,卻經常只有老闆一人在,遂召集乙丙丁三人商議前往洗劫,並分配工作:乙負責持槍脅迫老闆,丙負責搜刮現金財物,丁負責在外把風及開車接應。甲僅提供槍枝,當天不前往,但事成之後主持分贓。依我國實務見解,其中誰是正犯?
(A)甲;
(B)乙丙;
(C)乙丙丁;
(D)四人均為正犯。


2(D).

7. 下列何種行為,不會構成我國刑法上的犯罪?
(A)加入竹聯幫;
(B)軍官在家中講手機討論機密公務,不小心聲音太大讓家人聽到;
(C)在公開網站上發文,表示因不滿選舉結果,要去某政黨黨部外放置炸彈;
(D)被害人家屬因不滿案件遲未破案,在警政署外泣訴陳情,經勸導仍不願離去。


3(C).

15.甲偽造一張信用卡,送給不知情的女友乙,表示想要什麼都可以買。乙以為卡片為甲合法申辦,遂持該偽卡感應消費,購得手錶一隻。就上述事實,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偽造信用卡後,將該卡送給乙消費使用,構成刑法第 201-1 條的偽造支付工具罪與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偽造支付工具罪,二者數罪併罰;
(B)該偽卡係甲犯偽造支付工具罪所得之物,但因已贈與乙,非犯人所有,故無法沒收;
(C)該手錶係犯罪所得之物,可諭知沒收;
(D)乙持偽卡消費,是以詐術使店員陷於錯誤,而得到手錶一隻,構成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罪。


4(D).

19.甲從新聞報導中得知,走私大陸茶葉是違法的行為,但以為只有拿來販售會觸法,不知懲治走私條例所處罰的私運行為並未限定用途。甲赴大陸探親時,因恰好要準備送給客戶的年節禮品,便一口氣買了價值新 臺幣 12 萬元的高級茶葉,未報關即裝箱運回台灣,此舉已觸犯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刑罰規定。對於甲之行為,我國法院通常會如何處理?
(A)認定其欠缺故意,不成立犯罪;
(B)認定其欠缺違法性,不成立犯罪;
(C)認定其欠缺有責性,不成立犯罪;
(D)認定其成立犯罪,只是得依情節減輕其刑。


5(A).

20.甲對於情敵乙做下列何種行為,不會構成刑法上的犯罪?
(A)向乙的父母誣指乙考試作弊;
(B)四處跟人說乙在家會毆打母親;
(C)在乙母親的喪禮上高聲播放兒歌;
(D)將乙寄給心上人的情書藏起來。


6(B).

24.甲犯案遭到通緝,欲投靠友人乙,但乙表示家有妻兒,不便收留,建議甲另覓他處躲藏,並支助 3 萬元盤纏打發甲走。乙之行為構成刑法上何罪?
(A)第 162 條便利脫逃罪;
(B)第 164 條藏匿人犯罪;
(C)第 165 條湮滅證據罪;
(D)不構成犯罪。


7(B).

29.關於我國刑法瀆職罪章之各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檢察官施用詐術以取供,應成立第 125 條濫權追訴罪;
(B)公務員非於執行管收、解送、拘禁職務之際,縱對人犯施以凌虐之行為,亦不成立第 126 條凌虐人犯罪;
(C)檢察官因過失少算刑期,致受刑人提早 1 個月離監出獄,構成第 127 條第 2 項過失違法行刑罪;
(D)承辦派出所採購業務之員警向文具行老闆表明警察身分,請老闆體諒警方執法辛苦給予折扣,獲老闆應允以成本價供應文具,構成第 129 條第 2 項公務員違法剋扣罪。


8(A).

34.甲開槍欲殺乙,因射擊失準,未命中要害部位,僅造成乙之手臂擦傷,但乙竟因受到驚嚇,心臟病發而死。 就此事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即使乙是死於心臟病發,甲開槍射擊的行為依然是殺人的實行行為;
(B)如果甲不知乙有心臟病,其開槍射擊的行為即與乙之死亡結果間欠缺條件關係;
(C)如果甲不知乙有心臟病,其開槍射擊的行為即無法構成犯罪;
(D)縱使甲不知乙有心臟病,其開槍時既具有殺人故意,乙也因此死亡,故仍應成立殺人罪既遂犯。


9(A).

35.甲在某公務機關擔任約僱人員,協辦採購事宜,在整理廠商投標資料時,發現其中一家廠商是叔父乙開的公司,為了想讓乙取得標案,將招標底價告訴同住的父親丙,授意丙向乙透露,果然使乙成為唯一一家出價在底價範圍內的廠商,而順利得標。事後乙帶著一盒水果到甲家中拜年,感謝甲讓他賺得工程款。甲之上述行為,不會構成下列何罪?
(A)第 122 條違背職務收賄罪;
(B)第 131 條圖利罪;
(C)第 132 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D)以上各罪均會構成。


10(D).

37.甲僱請乙、丙殺害 X。乙、丙原本預定一同前往作案,未料丙當天臨時在路上發生車禍,未依約到場,乙 遂獨自依照二人先前商議好的計畫,翻牆進入 X 宅,以麻藥迷昏被害人後行兇,只是卻誤認 Y 宅為 X 宅, 殺死的是 Y 而非 X。就上述事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甲教唆乙、丙殺害的對象是 X 而非 Y,故對於 Y 之死亡,甲不構成殺人罪教唆犯;
(B)因乙、丙原本商議殺害的對象是 X 而非 Y,故對於 Y 之死亡,丙不構成殺人罪共同正犯;
(C)因丙當天未到場,未著手於犯行,故對於 Y 之死亡,不構成殺人罪共同正犯;
(D)對於 Y 之死亡,乙、丙構成殺人罪共同正犯,甲亦構成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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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剛剛做了阿摩測驗,考了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