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 40 條第 3 項 a 款規定,締約國應規定無觸犯刑事能力之最
低年齡;同條 b 款規定於適當與必要時,制定不對此等兒童訴諸司法程序之措施,惟須充
分尊重人權及法律保障。聯合國定義的兒童係指未滿 18 歲之人。據此,聯合國兒童權利委
員會認為 12 歲應為絕對之最低標準。亦即,未滿 12 歲之人觸犯刑罰法律也不適用刑事司
法審理。依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兒童指未滿 12 歲之人、少年指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人。因此,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依《少年
事件處理法》規定,少年事件可分兩類:少年刑事事件、少年保護事件。前者指觸犯刑罰
法律之行為者。後者指沒有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拉k吸食搖頭丸、有預備犯罪或犯罪
未遂但不是刑罰法律處罰的行為等偏差行為,即曝險行為。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第 1 項,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上述少年刑事事件者,應移送
該管少年法院。同條第 2 項,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上述曝險行
為者,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同條第 3 項,對於少年
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關或機構,發現有上述曝險行為者,
亦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請回答下面的問題(24 分):
【題組】
(一) 專任輔導教師發現學生個案中有上述三種曝險行為之一或多重者,要如何處理?請舉
例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