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令或契約對身心障礙者有扶養義務之人,有喪失扶養能力或有違反第七十五條各款情形之一,
致使身心障礙者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之虞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得依本人、扶養義務人之申請或依職權,經調查評估後,
予以適當安置。」之適當安置,以及第 78 條第 1 項規定:「身心障礙者遭受第七十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情況危急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之緊急安置,其法律性質各為何?(25 分)【參考法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5 條規定:「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遺棄。二、身心虐待。三、限制其自由。四、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五、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參觀。六、強迫或誘騙身心障礙者結婚。七、其他對身心障礙者或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