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公務員 A 之配偶 B 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起訴,並經地方法院分案由甲法官審理。稍後,公務員 A 因同貪污事由亦經起訴,並經地方法院分案由乙法官審理。考量「訴訟經濟」等理由,將乙法官之案件併由甲法官一起審理,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事務管轄
(B)牽連管轄
(C)指定管轄
(D)移轉管轄
48 甲律師受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的委任,向民眾追討房產,訴訟進行當中有被告 A 擬向財政局提起訴願,
問甲得否接受 A 的委任?
(A)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分屬不同法院,彼此不相影響,甲可以接受 A 的委任
(B)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現在是甲的當事人,訴願案件係以財政局為對造,因此有利益衝突,不得受任
(C)訴願案件係向臺北市政府訴願會提起,並非向財政局提起,因此沒有利益衝突
(D)如果當事人只委託訴願程序則可以受任,但行政訴訟就不可以受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