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得意不忘形,失意不變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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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卷測驗 - 108 年 - 108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五等: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79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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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

1 受訴法院於言詞辯論時,始發現該訴訟案件之被告早已經於起訴前死亡。請問法院應如何處理?
(A)裁定停止訴訟
(B)裁定駁回起訴
(C)以無理由判決駁回起訴
(D)裁定由繼承人為承接訴訟


2(C).
X


2 為輔助訴訟當事人之一造而參加訴訟(從參加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參加人必須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B)無論於前訴訟程序中是否曾為參加者,均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C)第一審未參加者,亦得於第二審參加訴訟
(D)參加,得與上訴合併為之


3(D).

3 下列何者不屬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A)分別共有人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
(B)繼承人請求分割遺產之訴訟
(C)以夫妻雙方為共同被告,訴請確認其婚姻無效
(D)債權人訴請債務人與保證人清償債務


4(C).

4 下列選項中,必要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所為之行為,何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A)主張時效抗辯
(B)提出證物
(C)自認
(D)於下級審敗訴時,提起上訴


5(D).有疑問

5 原告甲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租金 100 萬元及該租約之違約金 50 萬元,一審判決甲租金部分全部勝訴,其餘之訴駁回。關於裁判費之徵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起訴時,應以 150 萬元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裁判費
(B)甲起訴時,應暫免繳交裁判費,若甲敗訴方應負擔裁判費
(C)甲提起第二審上訴時,應以 100 萬元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二審之裁判費
(D)甲就其敗訴之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時,應以 50 萬元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二審之裁判費 


6(B).

6 關於訴之變更、追加與反訴,下列何者正確?
(A)訴狀送達後,非經被告之訴訟代理人之同意者,原告不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B)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之
(C)被告對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者,法院應依職權告知被告之輔佐人與利害關係第三人
(D)訴狀送達後、準備程序終結前,非經原告之同意者,被告不得提起反訴


7(C).有疑問

7 甲於 A 案件訴訟繫屬中,追加 B 訴訟標的,法院認為不符合追加之要件而駁回其追加,該裁定確定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B 訴訟標的之訴訟繫屬消滅
(B)原告必須待 A 案件判決確定後,方得就 B 訴訟標的聲請法院審判
(C)原告得於該裁定確定後 10 日內聲請法院就該追加之訴為審判
(D)原告得於該裁定確定後 30 日內聲請法院就該追加之訴為審判 


8(C).有疑問

8 下列所述之訴訟,何者為當事人不適格?
(A)原告甲主張被告乙將之撞傷,訴請乙賠償損害,然而真正撞傷甲之人為丙
(B)甲無權占用乙、丙共有之 A 地,乙單獨為原告,訴請甲將 A 地返還給乙、丙
(C)原告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乙之父親,丙積欠乙僱傭契約之報酬,甲訴請丙給付乙僱傭報酬金
(D)破產管理人對破產財團之債務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償還破產財團之債務


9(C).

9 關於訴訟救助,下列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A)顯無勝訴之望者,不符合聲請訴訟救助之要件
(B)法院認定當事人是否無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C)外國人不得聲請訴訟救助
(D)聲請人應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


10(A).

10 關於選定當事人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選定有共同利益之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B)經選定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可選擇脫離訴訟或繼續進行訴訟行為
(C)被選定之人得更換,但不得增減
(D)被選定人中,有因故喪失其資格者,應補選訴訟當事人,補選前應停止訴訟程序


11(D).有疑問

11 債權人甲基於金錢借貸契約訴請債務人乙清償借款 300 萬元,訴訟繫屬中,甲欲追加利息 50 萬元之請求。下列相關敘述,何者正確?
(A)此為訴之客觀預備合併
(B)此追加應以文書為之
(C)若乙不同意,則不符合訴之追加要件
(D)於一審為訴之追加,不影響審級利益 


12(C).

12 關於判決之更正與補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B)更正判決之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
(C)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不得為抗告
(D)訴訟標的之一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13(C).有疑問

13 下列何選項之人,不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A)當事人
(B)訴訟代理人
(C)未經法院許可之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第三人
(D)參加人


14(A).

14 原告在第一審之審理程序中,撤回起訴。下列關於該撤回所生之效力,何者錯誤?
(A)不得就該撤回之案件再行起訴
(B)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C)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D)訴訟繫屬消滅


15(A).

15 關於訴訟上之和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和解為訴訟當事人間之紛爭解決機制,第三人不得參加和解
(B)訴訟上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C)訴訟上和解成立者,法院不得為本案判決
(D)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16(C).

16 關於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上訴之不變期間為 20 日
(B)簡易訴訟事件中受第一審敗訴判決者,得上訴於管轄之地方法院
(C)上訴狀若未具上訴理由者,法院應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D)上訴應提出上訴狀於第一審法院


17(D).

17 甲乙二人因買賣契約之糾紛而進行訴訟,經第二審判決後,敗訴之一方如欲上訴,須有下列何選項之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方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A)新臺幣 50 萬
(B)新臺幣 100 萬
(C)新臺幣 150 萬
(D)新臺幣 200 萬 


18(A).

18 以下列選項中之違法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時,何者須得法院之許可?
(A)法院違背闡明義務
(B)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C)法院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
(D)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19(C).

19 關於民事訴訟保全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就繼續性法律關係之爭執,方得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B)附條件之請求因條件成否未定,權利狀態不明,不得聲請假扣押
(C)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D)保全程序均具有緊迫性,因此法院定暫時狀態處分前,無須令兩造陳述


20(C).

20 下列何選項之第三人,得對於他人已經確定之本訴訟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A)第三人為本訴訟之參加人
(B)第三人受本訴訟之告知,而不參加訴訟
(C)於法定訴訟擔當之情形,未受訴訟告知或通知且未參加訴訟之被擔當人,受本訴訟判決效力不利益之影響者
(D)不受判決效力拘束之第三人


21(B).

21 關於管轄之競合,下列何者正確?
(A)系爭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不動產所在地,跨連數法院之管轄區域時,僅該不動產所占面積最大區域之法院,有專屬管轄權
(B)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
(C)被告之住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住所、被告之訴訟代理人之營業所,三者在不同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法院皆有管轄權
(D)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應向最接近被告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起訴


22(A).

22 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合意停止後, 於何期間內未續行訴訟,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A) 4 個月
(B) 6 個月
(C) 10 個月
(D) 3 個月


23(A).

23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時,對訴訟的影響為何?
(A)於訴訟無影響
(B)該第三人應聲請法院裁定由其承受訴訟,否則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C)被告應對該第三人為訴訟告知。未告知前,其訴訟當然停止。然第三人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D)原告應對該第三人為訴訟告知。未告知前,其訴訟當然停止。然第三人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24(B).

24 法院認為調解之聲請有下列那一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A)建築物區分所有人因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且無管理委員會居中調停者
(B)依法律關係之性質與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C)單一僱用人與多數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D)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且請求損害賠償金額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者


25(A).

25 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A)小額訴訟程序,經兩造同意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B)關於交通事故所生之損害賠償事件,其請求給付金額在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且經當事人以書面合意者,應適用小額程序。但以當事人均未委任訴訟代理人者為限
(C)關於食品消費事件所生之損害賠償,其請求給付金額在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且經當事人以書面合意者,應適用小額程序。但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D)小額訴訟程序以一審確定為原則,不得再上訴救濟之 


26(D).

乙、刑事訴訟法部分 26 關於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我國刑事訴訟採控訴制度(彈劾主義)
(B)我國刑事訴訟是以檢察官為偵查主體
(C)檢察官起訴時,採取卷證併送法院制度
(D)調查證據是以法院職權為主,由法官主導調查證據,當事人聲請調查為輔


27(D).

27 法官為刑事訴訟主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我國刑事訴訟中,法官進行審判之組織型態,有獨任、合議制之分
(B)合議制法庭為準備審判起見,得就其成員中之一法官指定為「受命法官」,於審判程序前,使行準備程序
(C)某一法院對其他法院之法官囑託為一定之訴訟行為,該其他法院法官稱之為「受託法官」
(D)為避免合議庭法官成員有更易,必須更新審判,我國刑事訴訟特設「補充法官」制度,於審理時列席,俟合議庭成員有更易時得以適時替補審理


28(B).

28 甲住居於臺南市,乙住居於嘉義縣。2 人參加同一旅遊行程,在南投縣某地,甲徒手毆打乙成傷。嗣至彰化縣某地時,甲又恐嚇乙稱:不得提告,否則斷手斷腳云云,致乙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安全。 試問:下列何一法院對於甲之上揭傷害、恐嚇犯行無管轄權?
(A)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C)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D)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29(C).有疑問
X


29 下列情形,何者不屬刑事訴訟法第 7 條所定相牽連案件?
(A)甲及乙同時在同一便利商店各自下手竊取店內之商品,甲及乙各別所犯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之竊盜罪
(B)甲及乙互毆造成雙方均受傷,甲及乙分別所犯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之普通傷害罪
(C)甲先於臺北市犯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之普通強盜罪,並因該案件逃亡,經檢察機關發布通緝,甲於通緝期間,另在高雄市犯刑法第 185 條之 4 之肇事逃逸罪,甲先後所犯普通強盜罪及肇事逃逸罪
(D)甲先在臺北市毆打乙成傷而犯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之普通傷害罪,乙於數日後在高雄市剝奪甲之行動自由而犯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甲及乙分別所犯普通傷害罪與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30(D).

30 關於聲請法官迴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於第一審審理時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准許或駁回者,當事人得提起抗告
(B)被告之辯護人得聲請法官迴避
(C)法官曾參與將第二審判決撤銷並發回第二審法院更審之第三審裁判,就該第二審法院之更審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第 8 款規定,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D)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即應迴避 


31(A).

31 下列刑事案件,何者不屬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之案件?
(A)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犯刑法第 304 條第 1 項之強制罪,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件
(B)被告為低收入戶,犯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之普通傷害罪,而聲請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案件
(C)被告犯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之普通強盜罪(法定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D)被告犯刑法第 174 條第 1 項之放火罪(法定本刑為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


32(B).

32 關於搜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被告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或住宅等處,以「必要時」作為搜索之要件
(B)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必要時,得逕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C)政風人員並無司法警察官身分,不得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D)聲請搜索票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33(C).

33 關於搜索及扣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搜索票,由檢察官或法官簽名
(B)搜索,由法官親自實施,或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
(C)司法警察對營業中之夜店,雖未得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亦無急迫之情形,仍得於夜間入內執行搜索
(D)司法警察於職業賭場逕行逮捕通緝中之被告時,雖無搜索票,仍得逕行搜索被告現在居住使用之住宅


34(D).
X


34 關於被告(犯罪嫌疑人)之訊(詢)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訊問被告,除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外,應全程連續錄音及錄影
(B)檢察官於偵查中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之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以告發、告訴或司法警察機關移送之犯罪嫌疑及引用之所犯法條為限
(C)司法警察(官)詢問犯罪嫌疑人,有急迫之情形者,雖受詢問人明示拒絕,仍得於夜間行之
(D)司法警察(官)訊問被告,不得為誘導訊問 


35(B).
X


35 關於刑事訴訟之當事人能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告為自然人,在法律上具有人格,不問年齡、性別及精神健全與否,應認為具有被告之當事人能力
(B)被告為法人,除法律有處罰法人之明文規定外,在實體法上既不認法人有犯罪能力,在程序法上亦不認其有當事人能力
(C)自然人、法人為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時,有自訴人之當事人能力
(D)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不待法律有特別規定,自有為自訴人之當事人能力 


36(C).

36 關於證人拒絕證言及具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證人拒絕證言之許可或駁回,偵查中由檢察官命令之,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裁定之
(B)證人為自訴人之前配偶之兄長,得拒絕證言
(C)證人為被告之父親而不拒絕證言者,不得令其具結
(D)證人未滿 16 歲者,不得令其具結


37(D).

37 關於證據法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告訴人於檢察官訊問時以告訴人而非證人身分且未經具結所為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
(B)被害人於警詢時之陳述,經檢察官及被告之辯護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5 第 1 項規定,得為證據
(C)告訴人於審判時以告訴人而非證人身分且未經具結所為陳述,得為證據
(D)司法警察(官)違背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 第 1 項有關不得於夜間詢問之規定所取得犯罪嫌疑人不利於己之陳述,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得為證據 


38(A).

38 關於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犯罪當時無論直接、間接或附帶受有損害之人,均有權提出告訴
(B)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提出告訴
(C)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需以告訴乃論之罪為限
(D)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


39(B).有疑問
X


39 甲及乙聯手打傷乙之配偶丙而共同涉犯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之普通傷害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於被打傷時起 6 個月內,得向檢察官一併對甲及乙告訴
(B)丙於告訴狀表明僅對甲告訴,其效力及於乙
(C)丙之父親得向檢察官對甲及乙告訴,但不得與丙明示之意思相反
(D)丙向檢察官對甲及乙告訴後,另具狀表明僅對乙撤回告訴,其效力及於甲


40(B,C).

40 關於緩起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告涉犯刑法第 339 條之 4 之加重詐欺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 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為緩起訴處分
(B)被害人接受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 7 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聲請再議
(C)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 7 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聲請再議
(D)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命被告向被害人道歉及立悔過書,不必得被告之同意 


41(C).有疑問

41 關於輔佐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之配偶於偵查中,得以書狀陳明為被告之輔佐人
(B)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法院裁定駁回,被告之輔佐人得提起抗告
(C)被告之祖父,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被告
(D)法院審判期日應通知被告之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不必通知輔佐人到庭


42(B).有疑問
X


42 關於無票搜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之無票(附帶)搜索,其目的係在防範受搜索者湮滅證據、保護執法人員之安全
(B)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之無票(逕行)搜索,重在發現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加以拘捕
(C)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第 2 項之無票(緊急)搜索,無論偵查或審判中,均為其適用之時機
(D)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之 1 無票(同意)搜索,必須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且執行人員出示證件,將同意意旨記載於筆錄 


43(B).有疑問

43 關於交互詰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證人行主詰問時,就當事人顯無爭執之事項,得為誘導詰問
(B)對證人行反詰問時,應就主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或為辯明證人之陳述證明力所必要之事項行之,不得就支持自己主張之新事項為詰問
(C)審判長對於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就證人之詰問及回答聲明異議所為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D)法院依職權傳喚之鑑定人、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之次序,由審判長定之 


44(D).有疑問
X


44 關於鑑定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犯罪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到案之犯罪嫌疑人,得違反犯罪嫌疑人之意思,採取其血液
(B)當事人拒卻鑑定人之許可或駁回,偵查中由檢察官命令之,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裁定之, 並不得抗告
(C)法院囑託醫院為鑑定,命該醫院實施鑑定之人到庭為言詞報告或說明,準用鑑定人具結之規定
(D)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檢查被告身體,應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


45(B).有疑問
X


45 關於調查證據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審判長就被告科刑資料之調查,應於調查證據程序之最後行之
(B)審判長就被告被訴犯偽造私文書罪所偽造之私文書為調查,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
(C)審判長就鑑定人所提出鑑定之經過及結果之書面報告為調查,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
(D)被告對於審判長有關證據調查之處分不服,依刑事訴訟法第 288 條之3 規定聲明異議,法院就該聲明異議所為裁定,被告得抗告 


46(C).有疑問

46 關於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有罪判決書應記載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B)應記載應適用之法條
(C)應記載科刑時就刑法第 57 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
(D)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47(B).

47 關於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管轄之第二審高等法院時,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B)檢察官對於法院就自訴案件所為判決,並無上訴權
(C)案件之告訴人或被害人,並無上訴權
(D)當事人得捨棄其上訴權


48(C).有疑問

48 關於刑事第三審上訴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被訴犯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之罪,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因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發回第二審法院,而第二審法院仍撤銷第一審法院之無罪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得再提起第三審上訴
(B)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上訴,得同時諭知緩刑
(C)第三審法院對於原審判決後刑罰之變更,上訴理由雖未指摘及此,仍得依職權調查之
(D)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不得調查事實 


49(A).

49 關於再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足認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有關自白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B)第三審法院以對第二審判決上訴係不合法而駁回上訴確定之案件,應對第二審判決而非第三審判決聲請再審
(C)第三審法院以對第二審判決上訴係無理由而駁回上訴確定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有關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之規定聲請再審,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
(D)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兄長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50(D).

50 關於刑事簡易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僅第一審之地方法院始能適用簡易程序,對被告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B)簡易程序需由檢察官聲請,故自訴案件排除簡易程序之適用
(C)適用簡易程序判決所處之刑,限於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
(D)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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