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人因夢想而偉大,沒有夢想的人,就沒有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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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秒)
模式:自由測驗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難度:隨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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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

3 依照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對於甲之行為,無中華民國刑法之適用?
(A)日本人甲在中華民國籍之郵輪上毆打美國人乙成傷而犯傷害罪
(B)美國人甲在日本殺害中華民國國民乙而犯殺人罪
(C)中華民國國民甲於日本犯施用毒品罪
(D)中華民國國民甲於印度洋海域犯海盜罪


2(C).

68 甲檢察官與乙律師為大學同學,兩家的小孩目前就讀同一所學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和乙可以共同出席學校的親子日活動
(B)甲偵辦某一背信案件,被告辯護人是乙,如無其他特別交往密切情事,甲無須自請迴避
(C)乙打算參選市議員,甲可以出席乙的造勢晚會,擔任司法界推薦人
(D)如甲現在所承辦案件無與乙律師所承辦案件相關者,甲和乙可以共同主辦大學同學會


3(A).

60 下列關於第一審訴訟程序瑕疵,得否於第二審補正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最為正確?
(A)第一審未告以有關書證之要旨使上訴人有申辯之機會,此項瑕疵得因第二審補行提示而獲治癒
(B)第一審漏未提示物證,此項瑕疵不得因第二審補行提示而獲治癒
(C)應行合議審判案件,第一審雖誤由受命法官獨任判決,但得因第二審已行合議審判而獲治癒
(D)法院就檢察官起訴之本案並無管轄權,得因檢察官於第二審追加起訴有管轄權之相牽連案件而獲補正


4(B).

43 下列何種犯罪之被害人,對於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處分不得提出再議?
(A)違法搜索罪
(B)妨害投票正確罪
(C)誣告罪
(D)放火燒燬房屋罪


5( ).
X


48 準備程序中辯護人主張檢察官偵查中所送鑑定不具證據能力,請求傳喚某大學教授出庭作證,說明 該鑑定技術之原理以及為何已為先進國家所淘汰。受命法官當庭諭知於下次準備期日傳喚該大學教 授出庭。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調查證據之作為是否合法?
(A)不合法。鑑定人所使用技術是否可信,是法院自由心證的範圍,不應於準備程序中進行調查
(B)不合法。本於直接審理原則,應讓合議庭於審判中有直接觀察鑑定人之機會,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 中不得為有關證據能力之證據調查
(C)合法。準備程序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審判期日的迅速集中審理,受命法官應做廣泛的實質與程序之證 據調查,釐清爭點,促進訴訟經濟
(D)合法。準備程序本就有篩選證據之功能,故受命法官得就證據能力之有無進行證據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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