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方向不對,努力白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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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 - 地特四等◆法學知識 -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 高考三等◆法學知識 - 公職◆憲法 - 公職◆法學2024~2020難度:(3646~3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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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29 甲為安慰病危母親,乃答應母親會照顧弟弟,並提供生活費用。甲之承諾效力如何?
(A)有效,不得撤銷
(B)無效
(C)效力未定
(D)有效,得撤銷


2(C).

33 依據地方制度法,有關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屬地方自治團體
(B)區民代表會為其立法機關
(C)自治事項包括該區國民教育學校之設立
(D)自治事項包括該區之公用及公營事業


3(C).

2 依司法院釋字第 790 號解釋,大法官宣告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 用,而栽種大麻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違憲,係違反下列何者?
(A)財產權及比例原則
(B)財產權及平等原則
(C)人身自由及比例原則
(D)人身自由及平等原則


4(B).

16.下列何種契約關係在民法上被定性為委任?
(A)演講
(B)醫療
(C)修車
(D)製作西裝


5(A).

20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課處之行政罰,與行政上非裁罰性之不利益行政處分並不相同。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罰應當以故意過失為責任條件,非裁罰性之不利益行政處分無此問題
(B)行政罰僅得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非裁罰性之不利益行政處分則由行政機關為之
(C)行政罰之內容僅有罰鍰,非裁罰性之不利益處分則包括沒入與吊銷執照等非金錢制裁措施
(D)所課處罰鍰在相對人不履行給付義務之際,得以移送行政執行。非裁罰性不利益行政處分,僅得經由法 院程序強制執行


6(A).

21 下列何種競合之法律效果並非「僅成立一罪,並排斥適用其他罪名」?
(A)想像競合
(B)法條競合
(C)與罰前行為
(D)與罰後行為


7(A).

23.有關緩刑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受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B)須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C)須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D)須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


8(B).

40下列關於法律適用方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A)法律條文的結構主要有兩部分:一為構成要件部分,一為法律效果部分
(B)構成要件部分規定抽象的生活事實被具體化的內容,並成為法律效果部 分之前提
(C)探討生活事實與構成要件是否相符之問題,乃以「涵攝」的方式進行
(D)構成要件部分得由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以行政命令補充 代號:1141 頁次:8-7


9(C).

14 公務員服務法第 16 條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 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 之股東或顧問」。依司法院釋字第 637 號解釋,此一規定是否對離職公務 員之職業自由造成限制?
(A)此一規定對離職公務員之職業自由並未造成限制
(B)此一規定對離職公務員之執行職業自由造成限制
(C)此一規定對離職公務員選擇職業自由之主觀條件造成限制
(D)此一規定對離職公務員選擇職業自由之客觀條件造成限制


10(D).

9下列何者不得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
(A)總統
(B)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法官
(C)社團法人臺灣身心障礙兒童權利促進會
(D)屏東縣議會議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


【非選題】
二、某甲涉嫌竊盜,於檢察官偵訊後在筆錄上簽名。嗣經提起公訴,辯護人主張偵查筆 錄記載某甲之答問有誤,所記載者為被告未為之陳述,被告否認偵訊筆錄之記載, 乃請求勘驗錄音帶藉之更正筆錄錯誤。一審法院則以某甲業已署名其上而認無勘驗 筆錄正確性之必要,不予勘驗錄音帶。嗣並不問辯護人爭執筆錄記載是否錯誤,逕 依筆錄之記載而為某甲有罪的判決。某甲乃提起上訴,其上訴主張包括以下之理由: 1.刑事訴訟法第 41 條第 4 項規定:「筆錄應命受訊問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 蓋章或按指印。」加課受訊問之被告驗證筆錄正確性之義務,業已違反憲法保障 刑事訴訟被告享有緘默權之意旨。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9 號解釋:「裁判如有 違憲情形,在訴訟程序進行中,當事人自得於理由內指摘之。」按刑事訴訟法第 41 條第 4 項既爲違憲,據之而為之裁判亦屬違憲。故以之為上訴理由,請求上 訴法院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71 號解釋(附一)意旨,停止訴訟程序,聲請 解釋刑事訴訟法第 41 條第 4 項之規定為違憲。 2.依最高法院 93 年台非字 70 號判決(附二),刑事訴訟法第 41 條第 4 項規定並 非課受訊人簽署筆錄之義務。法院乃應就該條為合憲性解釋:檢方並未於被告簽 署筆錄之前告知被告簽署筆錄是其權利,被告並無簽名之義務;亦因已違反正當 程序,法院乃不得以被告已於筆錄上簽名為由而以勘驗偵訊錄音帶為不必要,而 應命勘驗錄音帶。 檢方則基於以下理由置辯: 1.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並未規定法官應適用憲法審判。由於憲法之規定過於抽象,故法官不得拒絕適用 法律,直接適用憲法裁判。釋字第 9 號解釋只謂當事人得以裁判違憲為由提起上 訴,非指上訴法院即得逕行適用憲法裁判。刑事訴訟法第 41 條第 4 項之規定意 思明確,並無聲請釋憲之價值。 2.法院既不得逕行適用憲法裁判,自亦無依憲法為合憲性解釋之理由。又本案中被 告既已於偵訊筆錄上簽名,上訴人所引之最高法院判決即與本案無關,依法檢方 並無告知受訊人是項裁判之義務。本案無另行勘驗錄音帶之必要。 如果您是本案高等法院合議庭法官,請說明針對下列爭點將持何種見解據之而為裁 判:

【題組】 ⑴依據憲法及憲法解釋,法院於審判中應否適用憲法裁判?(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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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 PENG剛剛做了阿摩測驗,考了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