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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卷測驗 - 105 年 - 105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錄事、庭務員:民事訴訟法大意#49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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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

1 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殊不知乙於起訴前三週過世。此對甲之起訴有何影響?
(A)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B)法院應裁定命原告補正
(C)法院應以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D)法院應以訴訟判決駁回


2(B).

2 原告甲向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被告乙,臺中地方法院認定本身無管轄權,有管轄權者應為新北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甲的起訴?
(A)為不受理判決
(B)裁定移送新北地方法院
(C)裁定駁回
(D)判決移送新北地方法院


3(C).

3 下列何者不是民事通常訴訟程序的起訴狀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A)當事人
(B)訴訟標的
(C)證據方法
(D)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4(D).

4 民事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A)應裁定命補正理由
(B)應為不受理判決
(C)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D)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5(B).

5 民事訴訟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有何法律效果?
(A)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B)視同自認
(C)應為一造辯論判決
(D)視為捨棄


6(C).

6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上和解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受命法官得隨時試行和解
(B)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
(C)和解成立者,法院應依和解內容為判決
(D)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7(C).

7 對於第一審法院違背專屬管轄規定所為之判決,當事人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裁判?
(A)以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上訴
(B)以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C)以判決廢棄原判決,並以判決移送於管轄法院
(D)自為本案判決


8(D).

8 對於民事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三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全部正確?
(A)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雙方當事人均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B)得對於第二審之確定判決為之
(C)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原審法院之許可
(D)上訴第三審法院,須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9(D).有疑問
X


9 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原抗告人:
(A)得再為抗告
(B)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C)得聲請撤銷
(D)不得聲明不服


10(D).

10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生既判力?
(A)當事人於法院成立之調解
(B)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
(C)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該主張抵銷之額
(D)債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而確定之支付命令


11(B).

11 民事再審之訴是對於下列何種裁判聲明不服的救濟方法?
(A)確定裁定
(B)確定終局判決
(C)終局之形成判決
(D)未確定之給付判決


12(A).有疑問

12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
(A)假處分
(B)假執行
(C)假扣押
(D)訴訟救助


13(B).

13 下列何種民事事件,不屬於專屬管轄事件?
(A)因不動產分割涉訟
(B)假扣押之聲請
(C)第三人撤銷之訴
(D)再審之訴


14(B).

14 關於管轄,下列何者正確?
(A)對於現役軍人因財產權涉訟者,專屬於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B)因不動產之經界涉訟者,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C)因契約涉訟者,專屬於當事人合意所訂定之債務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D)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最易調查證據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15(C).
X


15 關於當事人能力,下列何者正確?
(A)祭祀公業尚未登記為法人者,應載為「某祭祀公業」,並列管理人為法定代理人,享有當事人能力
(B)胎兒因尚未出生,故無權利能力,自無當事人能力
(C)外國法人未經認許,雖在臺灣北中南各設有營業所數處,且符合實務上非法人團體之要求,其仍不具當事人能力
(D)當事人使用民事訴訟法第 41 條第 1 項選定當事人規定,授與被選定人訴訟實施權之後,即喪失訴訟能力


16(B).

16 關於選定當事人制度,下列何者正確?
(A)被選定人僅為形式當事人,為尊重選定人之程序處分權,被選定人不可為選定人上訴或提起再審,應由選定人自行為之
(B)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為同一公益社團法人之社員者,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選定該法人為選定人起訴
(C)被選定人有數人時,於訴訟進行中,其中一人死亡,則該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D)選定當事人之制度目的在求共同訴訟之簡化,故選定人間對訴訟標的須合一確定


17(B).有疑問
X


17 關於訴訟參加、訴訟告知、訴訟代理等制度,下列何者正確?
(A)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在訴訟中故意不用參加人所不知之攻擊防禦方法,則參加人日後得另訴對該當事人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
(B)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或經濟上利害關係者,法院應依職權於第一審準備程序終結前之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以口頭告知該第三人
(C)訴訟代理人有兩人以上者,應共同代理當事人,並以主訴訟代理人之法律意見為主,副訴訟代理人之法律意見為輔
(D)訴訟代理人所為事實上與法律上之陳述,即便經當事人本人到場即時撤銷,仍生效力


18(D).

18 關於訴訟程序,下列何者全部正確?
(A)送達,除別有規定外,應由法院執達員為之
(B)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當事人合意選擇之法院進行裁判
(C)共同被告中之一人,應為送達住所不明時,法院應依職權進行公示送達
(D)送達於住居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然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時,則不適用之


19(A).有疑問

19 關於證據,下列何者正確?
(A)證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B)為避免原告濫訴、妨害名譽,原告僅得於訴訟繫屬後,向受訴法院聲請證據保全
(C)審判長得心證之理由,應當庭告知當事人與其訴訟代理人,否則即屬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判決違背法令
(D)法院就某事項已得心證,然當事人仍數度聲明關於該事項之證據方法時,法院仍應為調查,以求慎重正確之裁判


20(C).有疑問
X


20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限於何時為之?
(A)判決確定前
(B)第一審終局判決前
(C)言詞辯論終結前
(D)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前


21(B).

21 關於第二審上訴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A)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以免使當事人喪失一審級利益
(B)上訴人提起上訴,如已逾上訴不變期間、或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無須送交至第二審法院
(C)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由原告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後 30 日之不變期間為之
(D)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第二審法院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上訴理由書,否則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22(B).

22 民事第三審上訴,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
(A)第二審法院應裁定命補正
(B)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 20 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C)第三審法院應裁定命補正
(D)第三審法院應以上訴無理由而判決駁回


23(C).

23 關於訴訟停止與訴之撤回,下列何者全部正確?
(A)原告如於本案經第一審準備程序後,將訴撤回者,日後不得再提起同一之訴
(B)原告於終局判決前,得撤回訴之一部或全部,其效力與訴之捨棄相同
(C)依法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若全體喪失資格,則該訴訟程序於全體有共同利益之人承受訴訟或新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承受訴訟之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D)原告為法人且其於起訴後,因合併而消滅者,原先所提起之訴訟程序視為撤回 


24(C).有疑問
X


24 關於家事事件之管轄與種類,下列何者正確?
(A)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其管轄,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者,得裁定自行處理
(B)家事事件之審理程序與通常民事程序相同,一律適用言詞審理主義、公開審理主義與集中審理主義
(C)家事事件之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法院除得對之處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下之罰鍰之外,亦得拘提之
(D)僅家事訴訟事件即甲、乙、丙類事件,法院應依職權先使其行調解程序,其他家事非訟事件,法院應儘速進行審理,以免當事人之身分關係懸而未決


25(D).有疑問

25 關於家事事件之調解與裁判,下列何者正確?
(A)法院就合併審理之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合併裁判者,原則上應根據非訟法理進行審理,並以裁定為之
(B)無程序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虞時,法院應依職權為該無程序能力人,在其最近親屬四親等內,指定一人或數人為程序監理人
(C)於家事訴訟事件處理程序中,當事人自認或不爭執之事實,法院不得為相反之認定
(D)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時,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而法院為該裁定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並使當事人得就該調查結果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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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歡邊佑錫的可愛小胖胖剛剛做了阿摩測驗,考了8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