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我國籍甲與 B 國人乙在 C 國簽訂一份 S 貨物買賣契約,雙方約定,買受人甲應支付金額 10 萬美元,
以 C 國的 G 法院及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以 C 國法為契約準據法。嗣後,乙在臺中市
將上開對甲 10 萬美元買賣債權讓與給 D 國籍的丙。關於該乙、丙間之「債權讓與」,其對甲的效力
,應以那一國的法律為準據法?
(A)我國法 (B) B 國法 (C) C 國法 (D) D 國法
73 A 國人甲在 A 國有住所,與其配偶乙長期居住在我國。如甲在我國因車禍受傷而長期昏迷,我國法
院依聲請對甲為監護宣告,並選任乙為監護人。關於監護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為 A 國人,應依 A 國法 (B)乙擔任甲之監護人,乙為 A 國人,應依 A 國法 (C)甲在我國受監護宣告,應依我國法 (D)甲之住所在 A 國,應依 A 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