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身處何地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未來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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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

1 甲乙丙三人為A法人之董事,約定僅甲乙有對外代表權,甲之權限為人事招聘,乙之權限為人事以外之綜合事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代表權限制之約定得對抗任何第三人
(B)丙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之限制,須以章程為之
(C)甲乙對外代表為人事招聘或綜合事務之權限區分,須以章程為之
(D)此等對丙之對外代表權限之限制,若未以章程為之,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A).

2 甲為A屋之所有人,下列關於A屋之買賣契約,何者無效?
(A)甲乙訂立買賣A屋之契約,卻均不知A屋已經於該買賣契約締結之前夕,因火災而片瓦不留
(B)甲將A屋出租於乙,其後將A屋出賣於丙
(C)乙明知A屋為甲所有,卻將A屋出賣於知情之丙
(D)甲先將A屋出賣於乙,又將A屋出賣於丙


3(D).

4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時效中斷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其意思表示於相對人所了解或到達相對人時,時效期間重行起算
(B)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自受確定判決時,時效期間重行起算
(C)時效因聲請發支付命令而中斷者,自受支付命令之裁定確定時,時效期間重行起算
(D)經假執行裁定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5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5年


4(C).

6 拍賣乃特種買賣,民法對於拍賣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拍賣人對於其所經管之拍賣,不得應買,亦不得使他人為其應買
(B)拍賣人拍板或依其他慣用之方法為賣定之表示者,拍賣因而成立
(C)應買人所為之應買之表示,雖有出價較高之應買,仍不失其拘束力
(D)拍賣人對於應買人所出最高之價,認為不足者,得不為賣定之表示而撤回其物


5(B).

7 下列關於保證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得預先拋棄
(B)主債務人已拋棄之抗辯,保證人不得主張
(C)主債務人債務履行遲延時,保證人得向其請求除去保證責任
(D)數人保證同一債務時,原則上應負連帶責任


6(D).

8 甲、乙、丙以合夥方式經營事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民法所稱合夥,係指3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B)甲、乙、丙之出資,屬於其分別共有
(C)乙欲以勞務為出資,但因民法合夥契約之規定,無法為之
(D)事業經營中,若有發生損害而導致資本減少,原則上甲、乙、丙並無補充資本之義務


7(A).

11 甲向乙借新臺幣1,000萬元,以甲所有之A地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嗣後甲將A地出租並交付於丙。 債務清償期屆至,甲無力清償債務,乙聲請法院拍賣A地,由丁順利拍定取得A地之所有權。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丙之租賃關係變成丙丁之租賃關係
(B)甲丙之租賃關係應由法院依職權終止
(C)甲丙之租賃關係應由法院依聲請終止
(D)甲丙之租賃關係得由法院依聲請或職權終止


8(D).

12 下列何者非屬留置權消滅之原因?
(A)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為債務之清償,已提出相當之擔保者
(B)留置權人將留置物返還於留置物所有人或交付於債務人者
(C)留置權人喪失其留置物之占有,於2年內未請求返還者
(D)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罹於消滅時效者


9(B).

13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物權優先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擔保物權優先於用益物權
(B)性質相容得併存之動產物權間,適用時間原則,成立在先者,優先於成立在後者
(C)不動產物權優先於動產物權
(D)登記優先於占有


10(B).

15 下列關於拋棄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A)繼承人經其他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拋棄繼承
(B)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C)拋棄繼承後,應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未為通知者,不生拋棄繼承之效力
(D)繼承之拋棄,自拋棄時起,發生效力


11(C).
X


18 法律行為標的必須符合一定之要件,始得發生法律上之效力,下列何者不屬之?
(A)可能
(B)安全
(C)妥當
(D)合法


12(B).

20 甲駕駛計程車載客人乙,途中不慎撞傷路人丙,導致丙住院支出醫療費、看護費等新臺幣10萬元。 丙請求甲、乙二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是乙之受僱人,乙應與甲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B)甲是乙之承攬人,乙原則上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C)甲是乙之受任人,乙原則上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D)甲客觀上是為乙服勞務之人,故乙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13(C).

23 甲男、乙女於民國110年5月間結婚,結婚後依法約定採分別財產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之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當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他方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於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或自行為時起2年內,聲請法院撤銷上開無償行為
(B)甲、乙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其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應平均分配。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C)甲、乙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他方償還
(D)甲、乙之一方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共同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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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阮剛剛做了阿摩測驗,考了9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