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珍惜才會擁有,感恩才能天長地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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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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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X


70 甲駕駛不慎,撞倒乙所駕後載丙之機車,致乙受傷送醫,丙當場死亡,經檢察官相驗丙後開始偵查。 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檢察官開始偵查後,乙仍得向檢察官告訴甲犯過失傷害罪嫌
(B)檢察官開始偵查後,乙仍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地方法院自訴甲犯過失傷害罪嫌
(C)如檢察官起訴甲犯過失致死罪嫌後,乙向檢察官告訴甲犯過失傷害罪嫌,檢察官可追加起訴
(D)如檢察官起訴甲犯過失致死罪嫌後,因乙未向檢察官告訴,法院對甲過失傷害乙部分不得審判
(E)如檢察官起訴甲犯過失致死罪嫌後,乙告訴後於審判中撤回告訴,法院對甲過失傷害乙部分應判決不受理


2(B,D).
X


68 檢察官起訴會首甲冒用會員乙之名義,填寫標單冒標會款,致活會會員丙、丁、戊、己、庚等 5 人, 誤以為是乙得標,而各繳交會款新臺幣 1 萬元與甲,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等罪嫌。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A)法院審理中,檢察官發現丙是死會會員,對該部分犯罪事實為一部撤回,法院就丙部分毋庸審判
(B)法院審理中,檢察官發現丙是死會會員,對該部分犯罪事實為一部撤回,法院就丙部分仍應審判
(C)法院審理中,檢察官以書狀追加起訴甲詐欺活會會員辛之會款,法院對於該追加之起訴,應為實 體判決
(D)法院審理中,檢察官以書狀追加起訴甲詐欺活會會員辛之會款,法院對於該追加之起訴,應諭知 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E)法院審理中,檢察官以書狀追加起訴甲詐欺活會會員辛之會款,法院對於該追加之起訴,如未判 決,應由法院依法補充判決


3(B).

43 甲為詐騙財物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於 A 地行使偽造之有價證券,而於 B 地取得不法利益。經檢察官 偵查終結,就其行使有價證券事實,向 A 法院提起公訴。嗣後又將詐欺事實另行向 B 法院起訴。A、 B 二法院對於所受理之案件,應如何處理?
(A)A、B 二法院受理之案件,因屬檢察官分別起訴,應各自為實體審判
(B)A、B 二法院所受理案件,乃屬同一案件,應由繫屬在先的 A 法院為實體審判
(C)A、B 二法院受理之案件,因被告同一人,故應裁定合併由一法院審判
(D)A、B 二法院受理之案件,屬相牽連案件,若 A、B 法院不同意時,應各為審判 


4( ).
X


36 甲為詐騙財物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於 A 地行使偽造之有價證券,而於 B 地取得不法利益。經 A 地檢 察官偵查終結,先就其行使有價證券事實,向 A 法院提起公訴。嗣後另由 B 地檢察官將詐欺事實另 行向 B 法院起訴。A、B 法院對其所受理案件均已為實體判決,且分別經當事人向同一上訴審法院提 起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先後二訴實為一案件,上訴審法院應將 A、B 二法院之判決,併為一案自為處理
(B)因先後二訴非為一案件,上訴審法院自應就 A、B 法院判決上訴部分,自為審理並為實體判決
(C)因先後二訴實為一案件,上訴審法院應對 B 法院判決予以撤銷,自為不受理判決
(D)因先後二訴非為一案件,但被告為同一人,應同時撤銷 A、B 法院之判決,自為合併之實體判決


5(A).

56 檢察官就被告涉嫌竊盜甲、乙所有財物之事實,起訴認為成立一個竊盜罪之接續犯。法院開庭調查 後,檢察官發現被訴竊盜乙所有財物部分,應屬誤會,而以言詞向法院請求減縮此部分之起訴事實, 主張法院只要審判被訴竊盜甲財物之事實即可。法院調查結果,認定被告被訴竊盜甲所有財物之犯 罪成立,被訴竊盜乙所有財物之證據不足,且兩者非屬接續犯。依實務見解有關法院之審判,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A)審判對象包括被訴竊盜甲、乙所有財物之事實,並於主文就被訴竊盜甲所有財物部分,諭知竊盜 罪;就被訴竊盜乙所有財物部分,諭知無罪
(B)審判對象包括被訴竊盜甲、乙所有財物之事實,並於主文就被訴竊盜甲所有財物部分,諭知竊盜 罪;就被訴竊盜乙所有財物部分,於理由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C)審判對象只有被訴竊盜甲所有財物之事實,應於主文就被訴竊盜甲財物部分,諭知竊盜罪;就被 訴竊盜乙所有財物部分,於理由說明非審判對象
(D)審判對象只有被訴竊盜甲所有財物之事實,應於主文就被訴竊盜甲財物部分,諭知竊盜罪;就被 訴竊盜乙所有財物部分,於理由說明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6(A).

57 檢察官起訴被告想像競合犯傷害、竊盜罪嫌,法院審理時,對傷害撤回告訴,法院認為被告竊盜罪 嫌不成立,法院應如何諭知判決?下列敘述,依現行實務見解,何者正確?
(A)傷害部分為不受理判決,竊盜部分為無罪判決
(B)傷害部分為不受理判決,竊盜部分於判決理由不另為無罪諭知
(C)竊盜部分為無罪判決,傷害部分於判決理由不另為不受理諭知
(D)竊盜部分不受理判決,傷害部分無罪判決


7(C).

55 甲涉嫌竊取乙所有之手錶,經檢察官以涉犯竊盜罪嫌提起公訴,法院審理結果,發現甲係故買贓物, 該手錶實際上為丁所竊取,檢察官乃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請求更正起訴法條為甲涉犯故買贓物 罪,並追加起訴丁涉犯竊盜罪。關於第一審法院判決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就甲部分,應諭知變更起訴法條,改判處故買贓物罪;就丁部分,追加起訴合法,應判處竊盜罪
(B)法院就甲部分,不得變更起訴法條,應判決無罪;就丁部分,追加起訴合法,應判處竊盜罪
(C)法院就甲部分,不得變更起訴法條,應判決無罪;就丁部分,追加起訴不合法,應判決公訴不受理
(D)法院就甲部分,應諭知變更起訴法條,改判處故買贓物罪;就丁部分,追加起訴不合法,應判決公 訴不受理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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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檢察官以被告犯過失重傷害罪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以告訴人告訴逾越告訴期間為由,諭知公訴不 受理,在上訴期間,被害人因同一原因事由死亡。檢察官於上訴期間屆滿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 理後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自為判決。過失重傷害與過失致死係同一案件,第二審法院係事實審,自得變更罪名而為判決
(B)自為判決。過失重傷害雖屬告訴乃論之罪,但過失致死係非告訴乃論之罪,無告訴逾期之問題
(C)撤銷發回原審。過失重傷害與過失致死事實不同,非同一案件,第二審法院顯就未受請求事項而予 判決
(D)撤銷發回原審。因係同一案件,得撤銷第一審判決,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以維被告審級利益


9(A).

57 檢察官以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罪嫌提起公訴,經法 院調查審理後,認為甲不具公務員身分,且不能證明甲涉犯普通詐欺罪。下述方式何為適法?
(A)法院毋庸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逕為甲無罪之判決
(B)法院應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為普通詐欺罪,再為甲無罪之判決
(C)法院應先曉諭檢察官對甲追加起訴普通詐欺罪,方由法院為甲無罪之判決
(D)法院應以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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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y860103剛剛做了阿摩測驗,考了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