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方獲報 A 所駕駛的車輛肇事逃逸,員警甲即騎乘警車超前並停放於 A 的車輛正前方,A 往左
閃避拒絕攔檢,並衝撞甲致其受傷,員警乙見狀追至下一個路口攔查時,又遭衝撞受傷;員警丙
再度接獲通報,獲令查扣上開人車,丙看到 A 因會車暫停,隨即下車持槍快跑至該車右方,拍
打車輛並喝令下車,A 反而突然將車輛朝丙站立之位置衝撞,因現場騎樓高出平面約 15 公分,
丙往後跳開閃避時開槍,過程中因地面不平,重心無法平衡,且車窗處貼上隔熱紙、車內未開燈,
致擊中乘坐於副駕駛座的 B,B 因而受重傷。試問:
【題組】⑵本案警察使用槍械是否合法?又警察用槍之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或行政事實行為?試論述之。(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