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將其所有之 A 地與其上興建之 B 屋,及另一塊 C 地及其上興建之 D 屋,一併出售於乙,但因甲尚有物品置於 B 屋內待處置,故甲乙間就 A 地與 B 屋之買賣,乃先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尚未交付;而 C 地與 D 屋部分,則因乙急需使用,故甲乙間就 C 地與 D 屋之買賣,先為交付,但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乙工作升遷,外派至國外,因工作忙碌,乙未積極向甲催促 A 地 與 B 屋之交付及 C 地與 D 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經 15 年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依買賣契約請求甲履行 A 地與 B 屋交付之債權,甲得抗辯已逾 15 年時效,依民法第 125 條 主張時效抗辯 (B)乙請求甲返還 A 地與 B 屋,甲因已將 A 地與 B 屋移轉登記,故其繼續占有,成為無權占有,甲應予返還 (C)乙依買賣契約請求甲為 C 地與 D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得抗辯已逾 15 年時效,依民法第 125 條主張時效抗辯 (D)甲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請求乙返還 C 地與 D 屋占有,乙得抗辯基於買賣契約成立之債權仍然存在,為其占有之正當權源,不構成不當得利,而拒絕返還占有
16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並經登記於土地登記簿。甲以其應有部分
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丁。丙請求分割 A 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丁同意 A 地之分割者,其抵押權移存於甲因分割而分得之部分 (B)丁經通知 A 地分割者,其抵押權移存於甲因分割而分得之部分 (C)丁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者,其抵押權移存於甲因分割而分得之部分 (D)丁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其抵押權移存於甲因分割而分得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