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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近期錯題測驗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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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

55 甲涉嫌竊取乙所有之手錶,經檢察官以涉犯竊盜罪嫌提起公訴,法院審理結果,發現甲係故買贓物, 該手錶實際上為丁所竊取,檢察官乃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請求更正起訴法條為甲涉犯故買贓物 罪,並追加起訴丁涉犯竊盜罪。關於第一審法院判決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就甲部分,應諭知變更起訴法條,改判處故買贓物罪;就丁部分,追加起訴合法,應判處竊盜罪
(B)法院就甲部分,不得變更起訴法條,應判決無罪;就丁部分,追加起訴合法,應判處竊盜罪
(C)法院就甲部分,不得變更起訴法條,應判決無罪;就丁部分,追加起訴不合法,應判決公訴不受理
(D)法院就甲部分,應諭知變更起訴法條,改判處故買贓物罪;就丁部分,追加起訴不合法,應判決公 訴不受理


2(D).

18 關於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要件之理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條所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不包括違背職務之行為,僅得準用第 121 條規定處罰之
(B)本條適用範圍,除第 121 條不違背職務受賄罪外,亦包括第 122 條第 1 項違背職務受賄罪
(C)本條所述行為人,於成為公務員後反悔而拒不履行期約內容,依然成立犯罪,但僅負未遂犯刑責
(D)本條僅預設受賄賂人之準用罰則,至於行賄之人則不在處罰之列


3(A).

19 經營色情按摩院之甲,給予管區員警乙性招待,希望乙在有臨檢勤務時,提前通知甲,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性招待雖非金錢,甲仍成立違背職務行賄罪
(B)乙收到甲之表示而拒絕甲時,甲不成立違背職務行賄罪
(C)乙洩漏臨檢勤務係職務上行為,故乙接受性招待應成立職務行為受賄罪
(D)甲應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之教唆犯


4(C).

33 有關恐嚇取財罪與強盜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強盜罪施用強暴、脅迫之手段,只須壓抑被害人之抗拒,使其喪失意思自由為已足
(B)恐嚇取財罪,其恐嚇行為不以將來之惡害通知為限,即以目前之惡害相加,亦屬之,但其強暴、脅 迫手段,尚未使被害人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始可
(C)行為人攜帶兇器犯恐嚇取財罪,成立加重恐嚇取財罪
(D)恐嚇之內容,應為行為人之人力所能支配的惡害為限


5(B).

37 檢察官受理告訴人告訴被告甲涉嫌詐欺,檢察官依法發動偵查。下列作為何者不符合刑事訴訟法之 規定?
(A)檢察官依法傳喚被告甲到檢察署接受訊問,甲無正當理由不到,檢察官簽發拘票,拘提甲
(B)檢察官將案件發交轄區之司法警察官先行調查蒐證,受發交之司法警察官遂對甲發出傳票,傳喚甲 至警察局接受調查
(C)檢察官傳喚被告甲到檢察署接受訊問後,認甲涉嫌詐欺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但無聲請羈押之 必要,檢察官可逕命具保
(D)被告甲自行到檢察署說明案情,檢察官訊問後,如認甲涉嫌詐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詐欺 犯罪之虞,需先踐行逮捕程序,才能向法院聲請羈押


6(D).

49 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搶奪罪,經法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最終 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五年。檢察官不服,上訴至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地方法院合議庭認 為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依實務見解,檢察官此時得否再對第二審判決上訴?
(A)可以。搶奪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之案件,檢察官自得針對二審判決上訴第三審,此時應向高 等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
(B)可以。搶奪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之案件,檢察官自得針對二審判決上訴第三審,此時應向最 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
(C)不可以。簡易處刑判決,僅被告得上訴第三審,不容許檢察官上訴第三審
(D)不可以。簡易程序僅有一次救濟機會,此時檢察官不得上訴第三審


7(A).

59 A 涉犯背信罪,獲不法利益 100 萬元。一審法院判決 A 有罪,惟漏未就 A 犯罪所得諭知沒收。檢察 官與 A 均上訴二審,雙方未指摘漏未沒收部分,但二審法院調查後,認為一審漏未沒收部分違法, 無可維持,予以撤銷改判,判決 A 有罪,並諭知沒收 100 萬元。背信罪屬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第 5 款罪名,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二審沒收判決是初次不利益判決,A 得就二審沒收部分上訴第三審法院
(B) A 不得對二審判決有罪部分上訴第三審法院
(C)檢察官不得對二審判決上訴第三審法院
(D)如果一審諭知無罪,二審改判有罪,檢察官得為 A 上訴第三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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