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不景氣是淘汰那些不爭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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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分12 秒)
模式:今日錯題測驗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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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意定代理之代理人 ②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合會之會首 ③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單獨受領債務人之清償,使債權消滅 ④受輔助宣告之人於時效完成後,復以契約承認債務時,應得輔佐人同意 ⑤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拋棄繼承權時,應得輔佐人同意
(A)①③④
(B)①②④
(C)②④⑤
(D)③④⑤


2(A).

承攬契約之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主張之權利。下列 敘述,何者錯誤?
(A)承攬人得主張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請求對待給付
(B)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
(C)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定作人不於該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
(D)承攬人依規定解除契約時,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3(A).

質權人為責任轉質者,對於質物滅失所應負的責任,是採下列何種責任為原則?
(A)無過失責任
(B)具體輕過失責任
(C)抽象輕過失責任
(D)重大過失責任


4(A).

30 甲向乙借款,並以其對丙之金錢債權設定質權於乙,若丙對甲之清償期先於甲對乙之清償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請求丙提存給付物
(B)乙得請求丙對自己為給付
(C)乙得請求丙提供擔保
(D)乙得請求丙對甲為給付


5(A).

39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一獨生女丙,經人介紹與丁男結婚。其後甲與乙,丙與丁均離婚。多年後,乙與丁結婚,其婚姻之效力:
(A)無效
(B)有效
(C)得徹銷
(D)效力未定


6(D).

33.下列關於共有物應有部分之處分、變更或設定抵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共有物之應有部分在性質上與所有權並無不同,得設定抵押權
(B)基於抵押權之不可分性,共有物經分割後,應有部分之抵押權原則上不受影響,仍轉載於數個分割後之抵押物
(C)共有物如為協議分割,應有部分之抵押權人同意其分割方法時,抵押權得移存於抵押人分得之部分
(D)共有基地出租時,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基地承租人無優先購買權


7(C).

4 甲、乙 2 人通謀將甲所有之土地虛偽出賣於乙,丙知買賣之存在但不知其為虛偽,而由乙受讓該土 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對丙主張其虛偽意思表示無效
(B)丙知買賣之存在,非屬善意,甲得對抗之
(C)丙雖知甲與乙為意思表示,但不知其為虛偽意思表示,丙仍為善意,甲不得對抗之
(D)甲乙間之虛偽意思表示有效


8(A).
X


55 甲男主張其妻乙女與丙男合意性交,對乙起訴,請求法院裁判准兩造離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不得主張其受甲虐待之事實,提起反訴
(B)甲得主張乙在結婚前已有婚姻關係,追加請求判決確認兩造間婚姻為無效
(C)甲不得主張兩造間有難以繼續維持婚姻之事由,追加請求判決准兩造離婚
(D)甲乙對離婚請求不得為訴訟上和解


9(C).

58 下列情形,何者非屬訴訟代理人之訴訟代理權消滅事由?
(A)訴訟代理人死亡時
(B)當事人脫離訴訟時
(C)當事人本人死亡時
(D)訴訟委任經終止時


10(A,C,E).

74 甲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賠償甲 100 萬元。其主張略為:清水溪為甲養殖魚塭之水源, 乙化學工廠排放含有毒物質之廢水於清水溪,導致甲之魚塭受污染,其養殖之魚群暴斃,受有損害。 乙則抗辯:其所屬化學工廠排放之廢水不含有甲所指有毒物質,且該工廠未排放廢水於清水溪,所以 甲之請求無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為證明乙工廠排放有毒之廢水於清水溪,甲向受訴法院聲請進入乙工廠就廢水是否有毒及其排放 流程狀況進行勘驗、鑑定,經法院准許。乙如未說明理由而拒絕法院進入該工廠行勘驗、鑑定程 序,法院得認定甲所主張乙排放有毒廢水於清水溪之事實為真實
(B)關於舉證責任之分配,當事人間如有爭執,受訴法院不需於爭點整理階段即予闡明確定,而僅應 於調查證據後認為事實真偽不明時,始予以決定由何造當事人負證據提出責任
(C)就乙工廠之廢水是否含有毒物質一事,甲、乙如合意選任著名化學教授 A 博士為鑑定人,進行檢 驗並提出報告,法院原則上應尊重當事人之意願予以選任
(D)在法院選任 A 博士為鑑定人後,甲、乙不得約定應受 A 博士提出之檢驗報告之拘束,並要求法院 不得為不同於該檢驗報告之事實認定
(E)關於甲養殖魚群死亡所生損害之內容為何一事,應由甲負舉證責任;但該魚群死亡非因乙工廠排 放之廢水所致一事,應由乙負舉證責任


11(A).

40 甲有乙、丙二子,乙早亡遺有丁、戊二子,並移居國外。嗣後,甲死亡時遺有債務 300 萬元,丙於 一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完畢。半年後,丁、戊回國,接到債權人請求還款之通知,始知甲死亡之事 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戊得向法院拋棄繼承
(B)已逾被繼承人死亡 3 個月,丁、戊必須還款
(C)丁、戊得請求丙一起還款
(D)丁、戊得主張乙已死亡,故丁、戊無繼承甲之債務之問題


12(A).

11 甲女未婚收養一女乙。嗣甲經人介紹與丙男結婚。未料乙、丙產生感情。甲一怒之下,與乙女終止收養關係,與丙離婚。嗣後,乙、丙結婚,其婚姻之效力:
(A)無效
(B)有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13(C).

30 甲為成年人,因精神障礙而受監護之宣告,某日甲精神清醒回復本心而有識別能力,向乙購買六法全書一本,惟因過失打破乙之玻璃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乙之六法全書買賣契約無效,關於打破乙之玻璃窗不成立侵權行為
(B)甲與乙之六法全書買賣契約有效,關於打破乙之玻璃窗成立侵權行為
(C)甲與乙之六法全書買賣契約無效,關於打破乙之玻璃窗成立侵權行為
(D)甲與乙之六法全書買賣契約效力未定,關於打破乙之玻璃窗不成立侵權行為


14(D).

60 妻甲對夫乙起訴,主張乙跟訴外人丙女通姦之事由,聲明第一項為:准兩造離婚;聲明第二項為: 酌定兩造所生未成年子丁由甲監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請求裁判離婚訴訟,因法院必須以形成判決為之,故當事人所成立之訴訟上離婚和解不生 離婚之效力
(B)法院應就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為合併審理,並應全部適用家事訴訟程序之法理
(C)第一審法院就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合併為判決後,當事人對判決全部聲明不服,則裁判離婚部分 應適用上訴程序;就第二項聲明所為裁判部分則應適用抗告程序
(D)若乙對通姦事實自認,法院原則上應以自認之內容為裁判之基礎


15(A,B,E).

66 甲經登記為 A 屋所有人,特別委任乙為其處理出租 A 屋於丙一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因過失,致對丙之租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經丙拒絕支付租金時,對甲負有損害賠償責任
(B)乙以自己名義,受領丙支付之租金時,甲得請求交付之
(C)乙僅應以甲本人之名義,出租 A 屋於丙
(D)乙負有出租人之義務
(E)乙與丙至公證處公證租賃契約後,就其所支出之公證費用,得請求甲償還之 .


16(C).

12 甲所有之土地一筆欲以 3000 萬元出售,乙得知後向甲表示願意以該價格承購,甲口頭答應,並收下 乙所給付之定金 10 萬元,同時和乙約定 3 日後共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土地買賣契約為要式契約,甲、乙口頭約定之買賣契約無效
(B)不動產物權移轉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
(C)甲、乙間之土地買賣契約雖未以書面訂立,仍有效成立
(D)甲、乙間之土地買賣契約雖未以書面訂立而無效,但因甲已收受定金,契約視為有效


17(B).有疑問

60 在原告甲基於某買賣契約,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乙償還價金 500 萬元之訴訟事件(下稱本訴訟)。 關於本訴訟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在乙抗辯其已經清償價金債務後,如甲要撤回起訴,不必得乙之同意
(B)在乙抗辯甲在訴訟程序外雙方談判交涉時曾有甲應撤回本訴訟之約定時,如受訴法院認定有此項 約定之事實,則不應就本訴訟為本案審理、判決
(C)縱使乙抗辯其與甲在起訴前已達成就系爭買賣契約之爭議應循仲裁程序為解決之協議,法院仍應 就本訴訟為本案審理、判決
(D)在甲向受訴法院表明撤回本訴訟後,如乙要撤回其請求甲交付買賣標的物之反訴,應得甲之同意


18(B).有疑問

12 下列契約何者無效?
(A)甲向乙購買預售屋 1 間
(B)乙不知其房屋已於地震中震毀而滅失,而將該屋出售予甲
(C)甲被乙脅迫將房屋出賣予乙
(D)甲基於乙之不實陳述,而購買乙之房屋


19(C).
X


58 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新臺幣(下同)40 萬元,陳述:乙於某日向甲借貸 100 萬元,已屆清償期全未返還云云(本訴訟、前訴訟)。就該借款 100 萬元是否交付之事實,兩造有所 爭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未併聲明請求判決 60 萬元,而僅為上開聲明,其起訴之合法性不因此而有欠缺
(B)在本訴訟繫屬之程序上,甲又增加請求判決命乙給付其餘借款 60 萬元時,不必徵得乙之同意
(C)在本訴訟經法院判決認定當事人間並未成立上開借貸契約,所以甲對乙之 100 萬元借款債權全不 存在,乃駁回甲之訴確定後,如甲又對乙提起後訴訟請求返還前訴訟未經聲明之借款餘額 60 萬元, 並未提出新事證,則法院應駁回後訴訟之請求
(D)在前訴訟經法院以上開借貸 100 萬元債務存在為由判決甲勝訴確定後,如甲又對乙提起後訴訟請 求返還前訴訟未經聲明之借款餘額 60 萬元,則在後訴訟程序上,乙不論有無提出新事證,均得再 爭執該借款交付之事實


20(D).

5616歲且未婚之甲懷胎6月,服用未經我國認許成立之某外商A公司所生產之藥品後身體不適,經就 醫後發現腹中胎兒乙的生長有遲滯現象,甲認為係因服用A公司生產藥品所導致,以自己及乙為原 告,起訴主張自己及乙之身體健康均受損害為由,向A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不具有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乙部分之訴
(B)A公司未經我國認許成立,雖在臺灣設有代表人及營業所,就此訴訟仍不具當事人能力
(C)甲就此損害賠償訴訟有訴訟能力
(D)甲於訴訟審理中產下乙,但為死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乙部分之訴


21(B).

79甲、乙係夫妻,曾以書面約定將坐落臺南市之A屋登記為甲之名義所有,如將來因該財產涉訟,同意 由起訴時甲之住所地法院管轄。嗣甲、乙因感情破裂分居,甲住高雄市,乙住臺南市,但甲、乙二人 平日均在彰化市上班、生活。甲列乙為被告,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民事庭起訴請求 確認甲就A屋之所有權存在(前訴訟)。又,乙列甲為被告另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雄 少家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准兩造離婚,並將夫妻財產酌予分配(後訴訟)。關於有無審判權或管轄 權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臺南地院就前訴訟有專屬管轄權,所以兩造一律不得合意聲請法院將前訴訟移送高雄少家法院為 合併審判
(B)在高雄少家法院審理後訴訟之程序上,兩造爭執A屋是否為兩造婚後所取得之財產,此時兩造得 合意聲請臺南地院將前訴訟移送於高雄少家法院為合併審判
(C)在當事人尚未提起前訴訟及後訴訟以前,就該二訴訟,兩造不得以書面合意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 事法庭審判
(D)臺南地院應依職權將前訴訟移送於受理後訴訟之高雄少家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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