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B).35. 甲不滿計程車司機乙對其「逼車」,遂於深夜將乙停放在市區大馬路旁的計程車潑灑
汽油予以燒燬,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甲放火燒燬乙之計程車,最後僅論以第174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供公眾
運輸交通工具罪
(B)甲放火燒燬乙之計程車,最後僅論以第175條第1項放火燒燬住宅建築物及公眾運輸
交通工具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罪
(C)甲放火燒燬乙之計程車,同時成立第175條第1項放火燒燬住宅建築物及公眾運輸交
通工具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罪與第354條普通毀損罪,兩罪數罪併罰
(D)甲放火燒燬乙之計程車,同時成立第175條第1項放火燒燬住宅建築物及公眾運輸交
通工具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罪與第354條普通毀損罪,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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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丞林剛剛做了阿摩測驗,考了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