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A 與 B 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育有甲、乙、丙、丁四子。事後 A、B 因故離婚,A 於年老時對四子向法院聲請給付扶養費每月共新臺幣 15,000 元。經法院審理後,認為甲、乙、丙、丁之經濟狀況相仿,且 A 請求之扶養費符
合其每月之需求及四子之經濟能力、身分地位。惟A 在甲、乙成年前,無正當理由未盡對於甲、乙之扶養義務;且A長期對甲施暴,情節重大。此時,關於甲、乙、丙、丁應負之扶養義務,下列何者正確?
(A)甲得依民法第 1118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免除其扶養義務;乙則得依同條第 1 項減輕其扶養義務至二分之一;丙、丁則不符合上開免除或減輕之
事由
(B)甲乙丙丁為 A 之子女,對 A 之扶義務無法因為 A 及 B 離婚而免除
(C) A 及 B 離婚,A 無權利請求甲乙丙丁負擔扶養費
(D)應由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協商,負擔扶養義務;甲得另行向 A 請求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