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通謀作成所有權之假移轉,將甲所有之 G 土地移轉登記為乙所有。嗣乙擅自將 G 土地出賣予
丙,將 G 土地移轉登記為丙所有,關於甲與乙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丙不知其情事,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A)乙與丙間關於 G 土地之買賣契約效力未定;丙取得 G 土地之所有權
(B)乙與丙間關於 G 土地之買賣契約無效;移轉 G 土地所有權予丙之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C)乙與丙間關於 G 土地之買賣契約有效;移轉 G 土地所有權予丙之物權行為無效
(D)乙與丙間關於 G 土地之買賣契約有效;丙可以取得 G 土地之所有權
58 原告甲列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其事實主張:A 地為甲所有,乙未經甲之同意,擅自於 A 地
上興建 B 屋,並偽造相關文件辦畢房屋保存登記,為此,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聲明求為判決命乙
將 B 屋拆除,並將 A 地返還予甲。試問下列何者正確?
(A)甲於本件訴訟繫屬後,得聲請法院發給已起訴之證明,再持向該管地政機關為訴訟繫屬登記,此
項登記之效力相當於假處分效力,故乙不得於訴訟繫屬中將 B 屋移轉予第三人
(B)如受訴法院於審理程序中經調查得知乙於訴訟繫屬後已將 B 屋贈與予丙,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
則乙既已非 B 屋之所有人,甲之本件請求即為給付不能,受訴法院應判決駁回甲之請求
(C)如乙於訴訟繫屬後將 B 屋出售予丁,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乙仍得繼續遂行本件訴訟,且本案
判決效力及於丁
(D)承前項,如受訴法院為甲勝訴之判決,則丁必可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