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反覆練習,方可提高對試題的敏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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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 - 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難度:(206~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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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

5 家境富裕之現年 16 歲甲獲得工作繁忙之父母之概括允許,得為任何之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某日, 甲前往一家汽車公司,購買臺灣限量供應之 P 公司生產之跑車一輛。試問:此跑車買賣契約效力為 何?
(A)有效,但得撤銷
(B)有效,且無瑕疵
(C)效力未定
(D)有效,但得解除


2(A).
X


44 甲與乙工程師訂立某項工程承攬契約,於契約中訂有下列約款:a 約款(工程中兩造如關於工程瑕疵 產生爭議,雙方同意交由某工程技師公會進行鑑定,並同意受該意見拘束。)、b 約款(如關於此項 工程,雙方發生糾紛時,應提付仲裁。)、c 約款(關於此項工程,如有涉訟,雙方合意臺北地方法 院為管轄法院。)關於前開約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b 約款及 c 約款均為訴訟契約,a 約款則非屬訴訟契約之性質
(B)此三項約款,僅 b 約款及 c 約款可承認其合法性及效力,a 約款並無承認其效力之餘地
(C)a 約款性質上屬於仲裁鑑定契約,b 約款係仲裁協議
(D)b 約款係訴訟成立要件,法院不待當事人抗辯即應調查與審酌


3(C).

1 甲對乙說:如不贈以別墅乙幢,將告發其走私之事,乙被迫贈送,其行為: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4(A).
X


16 甲夫乙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於離婚登記完成後翌日,乙始發現甲已於 2 年前,將婚後以甲名義所 購買之房屋贈送予丙,乙應如何維護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A)乙得聲請法院撤銷甲對丙之房屋贈與
(B)乙得要求丙將其所受贈與之房屋返還予甲
(C)乙得主張將該屋追加計算為甲之婚後財產
(D)因離婚已完成登記,故乙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代號:3901 頁次:12-3


5(A).

55 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 15 萬元」,主張甲因乙之過失而受有損害  15 萬元,並聲請通知丙(下稱本件訴訟)。下列之選項,何者全部正確?①甲並未特定本件訴訟之 訴訟標的 ②甲並未盡主張責任及陳述義務 ③甲聲請通知丙,並未表明應證事實 ④為發現真實, 受訴法院應迅即傳訊丙作證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代號:3901 頁次:12-8


6(D).

6 甲將其印章交付於乙,委託乙到郵局代領郵件,嗣乙未得甲之同意,持該印章在丁向丙借款一百萬 元之保證書上蓋章,代理甲與丙訂立保證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丙之保證契約有效成立
(B)甲與丙之保證契約無效
(C)甲與丙之保證契約是否有效成立,視丙是否為善意而定
(D)甲與丙之保證契約效力未定


7(C).有疑問

41 甲起訴將主債務人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給付甲 100 萬元(下稱「本訴訟」),其主張之 事實及理由略為:乙向甲借款 100 萬元,逾期未返還,經多次催告,均無效果,為此起訴請求乙給付云云。乙則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抗辯:該筆借款已全數由保證人丙清償。下列敘述,何者為完全正確?
(A)丙不得輔助參加於乙,因甲、乙間之判決既判力不及於丙,丙非利害關係人
(B)於本訴訟繫屬中,甲欲追加丙為共同被告,須經丙同意
(C)於本訴訟甲如獲勝訴判決確定,對乙強制執行無效果後,仍不得據此判決直接對丙聲請強制執行
(D)乙於本訴訟第一審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丙後,丙不得自由選擇參加甲


8(D).

50 甲生前在無旁人在場的情況下,自己對著攝影機錄下他口述的遺囑,全程影像與聲音清晰,然後他 將錄影檔案的記憶卡密封入一個信封當中,並在封縫處簽名及記明年月日。甲製作這份遺囑並未讓 任何人知悉,他死亡後他的家人才發現這份遺囑。此遺囑於法律上屬於何種之遺囑?
(A)口授遺囑
(B)密封遺囑
(C)自書遺囑
(D)無此種方式之遺囑


9(C).
X


62 甲訴請乙返還 A 地,主張乙向甲借用其所有之 A 地,借期屆滿拒不交還,依借用物返還請求權及所 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法院擇一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如認借用物返還請求有理由,無須就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審判
(B)法院如判決甲敗訴,須認定甲之借用物返還請求及所有物返還請求均無理由
(C)法院如認借用物返還請求無理由,仍須就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審判
(D)第一審法院以借用物返還請求有理由判決乙敗訴,乙上訴後,第二審法院縱認為借用物返還請求無 理由,亦不得就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審判


10(D).

314歲之甲因女友遭乙言語騷擾,心生不滿,乃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25日毆打乙,致乙胸骨斷 裂合併肺部挫傷、氣血胸及脊椎斷裂,呈現植物人狀態,因而受監護宣告,並由丙、丁自110年6月1日起擔任監護人。丙、丁於111年12月30日始知甲行為時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為戊、己。 嗣後丙、丁乃於112年2 月 1 日,以乙之監護人身分代理乙,訴請甲及戊、己賠償損害。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A)甲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但行為時具有識別能力,故甲應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對乙負 損害賠償責任
(B)戊、己兩人為甲之法定代理人,因對甲之監督有疏懈,故戊、己應依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規定,與 甲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C)因乙已呈現植物人狀態,故為保護乙之利益,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二年消 滅時效起算,應就法定代理人丙、丁決之,即應自丙、丁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
(D)乙對甲及戊、己之侵權行為賠償損害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故丙、丁代理起訴請求甲及戊、己賠 償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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