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與其讓青史成灰,不如讓青史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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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分30 秒)
模式:精熟測驗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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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

5 甲因鄰居乙時常隨便違規停車而有糾紛,欲刮傷乙車以教訓乙,但知道損壞他人財物是犯罪行為而不敢下手。某日,甲忽聞乙飼養的鸚鵡啼叫,心想乙平日愛鳥成痴,若將寵物鳥毒死,因動物非財物, 非損壞乙財物的行為,於是趁乙不在家的時候,打開鳥籠,毒死鸚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毒死鸚鵡,並非毀損行為,故不成立毀損罪,僅有民事責任
(B)甲毒死鸚鵡,雖是毀損行為,但甲因不知法律,法院必須免除其刑事責任
(C)甲知道法律禁止毀損他人財物,但認為毒死乙的鸚鵡,並不該當毀損罪構成要件,故屬於構成要件 錯誤,阻卻故意
(D)甲知道法律禁止毀損他人財物,但誤以為毒死乙的鸚鵡,並非毀損罪構成要件包攝的範圍,故屬於 包攝錯誤


2(C).
X


62 甲法官承審男性主管與女性助理間性騷擾爭議,依法不公開審理,宣判結果因與社會預期落差而遭 批評。甲認為輿論抨擊與事實不符,同意接受媒體邀訪澄清誤解。甲於訪談中表示卷證顯示雙方互動 細節(牽手散步、閉眼親吻),足認「並非性騷擾,而係相互試探之職場戀情,婚外情未遂」等語, 然上述言論並未記載於判決書。甲之行為是否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A)違反。因為甲未考慮職場權力不對等,認定不構成性騷擾,見解錯誤
(B)違反。因為甲不應揭露其因職務機會所知悉之非公開訊息
(C)不違反。因為甲亦享有言論自由,且其接受訪談係為促進司法公信
(D)不違反。因為甲依法獨立審判,且其未將訪談言論記載於判決書


3(B).
X


60 陳律師承辦一件民事案件,雙方都有委請律師,開庭後對造當事人打電話到陳律師事務所,要求和 陳律師碰面解釋案情。陳律師為了安撫對方情緒,在未知會對方律師的情況下,就和對方當事人碰 面會談。試問陳律師可以和對造碰面商談嗎?
(A)除非得到對方律師之同意,否則陳律師不得擅自與對方當事人商談,陳律師已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B)如果在事務所之外碰面就沒有關係,但不可以在陳律師事務所碰面
(C)陳律師是為了安撫情緒才不得已約碰面,動機純正,並無不妥
(D)只要得到己方當事人同意就好,不需要得到對方律師的同意


4(B).

53 甲與乙共同持槍擄人勒贖,甲於前往約定地點拿取贖款時遭警逮捕,乙發現後押同人質逃離現場, 事後以電話通知被害人家屬,揚言將撕票。甲由警方移送檢察官偵辦,惟甲經檢察官多次訊問,均 拒絕供出乙之年籍資料與藏匿處所。檢察官下列那一項作為,符合檢察官倫理規範?
(A)因人質已處於高度危險,救人第一,為保護人質肉票之安全,檢察官同意警察對甲施以必要之刑 求,以利及時查出人質下落
(B)檢察官於訊問甲時,當庭告知甲,如拒不供出乙之年籍及下落,將來起訴,將以其犯後態度不佳, 向法院求處重刑
(C)甲自知刑責嚴重,向檢察官要求讓其女友前來與其發生親密關係以傳宗接代,才願意供出乙與人 質藏匿處所,檢察官遂要求警方安排押解戒護甲與其女友前往汽車旅館發生親密關係
(D)檢察官訊問甲時告知甲,如甲供出乙之下落,且順利救出人質,就會立即釋放甲,並可以對甲為 不起訴處分


5(B).
X


59 檢察官之下列行為,何者最為妥適?
(A)檢察官屬國家公務員,故行為舉措,只要不違反公務員相關法規,即屬妥適之行為
(B)憲法保障人民有言論自由,故檢察官之言論只要不涉及毀謗、虛構,可就偵查中之案件自由投書 報章、雜誌,發表看法
(C)投資連鎖餐飲業
(D)檢察官受邀參加同學會餐敘,雖無利害關係與特定目的,惟餐敘中如發現同學中有人係其承辦中 案件之被告,宜立即離去避免社會物議


6(B).
X


69 甲律師從未承辦過涉及違反證券交易法之案件,某日其客戶 A 因涉及內線交易而遭訴請民事損害賠 償,甲受任為 A 之訴訟代理人,代理出庭及撰寫書狀,甲有無違反律師倫理?
(A)已違反律師倫理,因甲無論如何不得承辦其無經驗之業務,以免影響當事人權益
(B)即使 A 詢問甲有無此類案件的承辦經驗,甲誠實告知後而 A 仍決定委任甲,甲仍違反律師倫理
(C)若甲並未以不實之資訊誤導 A 而獲取委任,但因甲無承辦相關案件的經驗,甲之受任仍違反律師 倫理
(D)甲固然不必主動告知 A 其有無承辦類似案件之經驗,但其接任後,如努力精研此方面之法令及實 務,即不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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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法官受邀為報社法律新知專欄撰稿,口頭約定利用公餘時間完稿後投稿,無定期供稿之義務,尚無兼 職需經同意之疑慮,惟其內容於何種態樣或情形下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A)介紹及解釋法律規定,並以虛擬案例幫助讀者瞭解相關規定
(B)以自擬讀者提問,再以第一人稱回答之方式,介紹一般性之法律知識
(C)對於具參考價值之確定判決,在隱匿個人資料及簡化案情後,撰文加以介紹及評論
(D)對於讀者提問個案法律糾紛應如何解決,撰文回應分析爭點及提供如何起訴之具體法律建議


8(D).

17 為求脫免 A 的罪,律師甲與被告 A 共同唆使證人 B 在審判中,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 以便配合 A 的虛偽供述。下列的論罪,何者錯誤?
(A)A 受訊問時所為的虛偽陳述,不會構成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
(B)B 具結後的虛偽陳述證言,構成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
(C)被告 A 教唆證人 B 所為虛偽陳述,構成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之教唆犯
(D)甲律師教唆 B 係正當業務行使,不構成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之教唆犯


9(B).

64 法官 A 的胞弟甲,與他人乙之間發生糾葛,乙對甲提起詐欺取財之刑事自訴。甲求助於胞兄法官 A。 法官 A 之下列行為,何者為法官倫理所容許?
(A)法官 A 於甲出庭時到庭關切,與承審法官打招呼,表明其法官身分及與被告的關係,但僅默默旁聽
(B)法官 A 為甲提供諮商、撰擬書狀,及建議其尋求律師諮商與辯護
(C)法官 A 於甲被訴案件之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擔任甲之輔佐人
(D)法官 A 提供自己所審理其他案件中有關乙之筆錄與證據資料,讓甲得以證明乙素行不良


10(A).

4 甲為縣政府社會局科員,調派辦理災後救濟金核發業務,因與災民 A 素有怨隙,並圖撙節公款,僅 發放依法應發給 A 之半數金額,致 A 災後生活窮困潦倒。甲之行為有何刑責?
(A)甲構成公務員剋扣罪
(B)甲構成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C)甲構成公務員圖利罪
(D)甲行為僅涉行政不法,不構成刑事犯罪


11(C).

29 檢察官起訴甲犯竊盜罪,法院判處甲 4 年有期徒刑,並諭知沒收甲之犯罪工具螺絲起子及萬能鑰匙,甲不 服刑度,乃上訴第二審,檢察官未上訴,若二審法院認為甲亦犯竊盜罪,則其判決不得諭知何種法律效果?
(A) 3 年 6 月之有期徒刑
(B)4 年之有期徒刑
(C)3 年之有期徒刑並宣告 3 年之強制工作
(D)4 年有期徒刑並沒收螺絲起子


12(B).

19 刑法第 164 條的藏匿犯人或頂替罪要件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罪所指犯人,係指起訴後之人
(B)藏匿是指使人難以發現犯人之行為
(C)該罪行為人係以有權逮捕者為限
(D)非法逮捕之脫逃者,屬該罪之行為客體


13(B).
X


67 檢察官 A 負責偵辦甲、乙涉嫌詐欺案件,甲、乙均否認犯罪,並供稱並不認識告訴人丙;且稱當時 均在國外經商,聲請檢察官查調甲、乙之入出境資料。惟檢察官並未查調甲、乙之入出境資料,依 告訴人丙之指訴及證人丁之證詞,對甲、乙提起公訴。嗣經法院審理,查調甲、乙入出境資料後, 發現甲、乙被訴犯罪行為時間,確實在國外,告訴人丙指訴誤認,因而判決甲、乙無罪,並經判決 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檢察官 A 係根據告訴人丙指訴及證人丁之證述,據以提起公訴,雖法院判決無罪,但係屬證據取 捨問題,A 或有疏忽之處,但未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
(B)被告甲、乙雖聲請檢察官 A 調查其不在場證明,A 認為沒有必要,係屬檢察官偵查裁量權,不涉 檢察官倫理規範問題
(C)檢察官偵查犯罪,應致力發現真實,兼顧被害人與被告權益,若被害人原本指訴明確,A 獲得心 證,即應堅持立場,以使被告定罪為目的
(D)A 對於甲、乙所聲請調查之入出境資料,查調並無困難,且於犯罪事實之認定具有重要關聯性, 但 A 未盡調查能事,有違檢察官應勤慎執行職務之疏失


14(B).

54 為確保律師、法官與檢察官的專業性,對於其兼職有一定之限制,下列關於其兼職之敘述,何者正確?
(A)檢察官在不影響職務範圍內可兼任私立學校之董事
(B)法官可管理自己與家庭成員之財產,並購買公債進行投資
(C)律師只要不親自經營,但可為理財目的投資舞廳,成為股東
(D)律師可經由選舉擔任地方民選縣市首長後,仍可同時繼續執行律師業務 


15(D).

15 甲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經判處有期徒刑 3 月,緩刑 3 年,褫奪公權 2 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之有期徒刑 3 月宣告緩刑,有期徒刑可以暫緩執行,但褫奪公權應自判決確定日起執行
(B)甲於褫奪公權期間不得擔任公務員
(C)甲於褫奪公權期間不得為公職候選人
(D)甲於褫奪公權期間無選舉投票權


16(B).

73 甲律師接受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的委任向 A 追討房產,訴訟進行當中,A 擬向財政局提起國賠案件訴 訟,問甲得否接受 A 的委任?
(A)追討房產和國賠案件為不同性質之案件不相影響,甲可以接受 A 的委任
(B)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現在是甲的當事人,國賠案件係以財政局為對造,因此有利益衝突,不得受任
(C)國賠案件係向臺北市政府國賠會提起,並非向財政局提起,因此沒有利益衝突
(D)如果 A 只委任甲向國賠會請求則得受任,但提起國賠訴訟則不得受任


17(B).

47 執業將近二十年的邱律師接到法院依法指定的死刑辯護案件,邱律師覺得自己不喜歡接刑事案件, 所以向法院回稱不願意承接指定辯護的案件。試問邱律師可不可以拒絕接案?
(A)律師本來就是自由業,可以選擇要不要接案,所以邱律師拒絕接案是可以的
(B)律師有義務接任指定辯護的案件,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無故拒絕
(C)只有執業三年內的新進律師才可以拒絕接受指定辯護案件,邱律師執業近二十年,無論有無正當 理由,都要接受委任
(D)只有民事案件才需要強制接受委任,刑事案件律師只要不想接就可以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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